索引号 | 640000026/2023-00023 | 生成日期 | 2023-05-26 |
发文字号 | 宁国资党发〔2023〕51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国资委2023年第11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国资委党委 2023年5月26日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工作,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行,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中央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国资党发干一规〔2021〕8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层面董事会和董事(不含外部董事)。 第三条 董事会、董事评价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依法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以董事会功能定位和董事岗位职责为基础,注重评价过程与评价结果相结合;坚持出资人认可、组织认可,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到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简便有效。 第四条 董事会和董事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实行年度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性评价为主,评价结果作为董事会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指标 第六条 对董事会重点评价其基础建设、运行规范性和有效性。基础建设主要评价董事会机构设置、成员配备、职能职责和建章立制等情况;规范性主要评价董事会按章履职、运转管控、信息沟通等情况;有效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坚持战略引领、发挥决策作用、强化风险管控、推动改革发展以及决策成效等情况。 对董事评价突出政治标准和政治表现,重点评价其行为操守和履职贡献。具体评价依据自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评价指标权重中,基础建设占20%(含机构合理5%、配备科学5%、职责明确5%、制度健全5%),运行规范性占30%(含按章履职10%、运转有序10%、信息沟通10%),运行有效性占50%(含战略引领10%、科学决策15%、风险管控10%、发展成效15%)。详见附件《董事会评价内容及要点》。 第三章 评价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对董事会的评价采取多维度测评方式进行。 (一)董事会自我评价。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评价内容及要点》进行自评赋分,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和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自评报告作为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部分单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情况,董事会决策执行情况,董事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依规运转情况,年度主要工作成绩、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全面风险管理或内控体系建设情况,自治区国资委要求整改事项完成情况等。 按照《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国资发〔2022〕20号)要求,董事会每年应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党委意见建议,并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国资委每年召开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题会议,听取董事会工作报告并进行评议、质询。 (二)企业内部测评。自治区国资委组织董事会成员(含外部董事)、未进入董事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支撑部门主要负责人、部分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根据《董事会评价内容及要点》对董事会进行测评。 (三)出资人测评。自治区国资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董事会评价内容及要点》,综合采取日常评价、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董事会履职情况进行测评。 1.开展日常评价。自治区国资委承担国企改革、发展、监管、考核等相关处室采取会商方式交流信息,并对董事会进行测评。自治区国资委相关处室通过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查阅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规章制度建设等,分析董事会重大事项情况,研判董事会决策事项落实成效,对董事会进行测评。 2.个别谈话征求意见。自治区国资委通过开展个别谈话方式,听取参加内部测评各层次人员的意见建议,深入了解董事会运行情况。 第九条 加权计算测评得分。董事会测评指标权重中,董事会自我评价、企业内部测评、出资人测评分别占20%、30%、50%。其中在出资人测评中,日常评价情况、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情况分别占80%、20%。自治区国资委根据每个测评指标的得分、权重和各测评主体的权重,计算董事会测评得分。 第十条 形成初步评价意见。自治区国资委综合分析各方面数据、资料、意见等,结合测评得分、个别谈话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形成董事会初步评价意见,提出评价结果建议。 第十一条 审定评价情况。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定董事会评价意见和评价结果。董事会评价意见包括:董事会运行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建议和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反馈评价情况。评价意见和评价结果采取书面通知、个别谈话等适当方式,向企业董事长反馈。对评价意见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国资委反映。评价意见和评价结果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备,并通报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反馈意见所指出的问题及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整改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并作为下一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其对应分值分别为90分(含90分)以上、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70分以下。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评价企业数量的30%。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适当方式通报表扬;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肯定和鼓励;评价结果为一般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进行督查督办;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将约谈企业董事长,要求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董事会有关成员调整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综合分析后,评定为一般或者较差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国资委工作要求不力的; (二)规划企业发展战略出现重大偏差,或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或者程序决策,或授权决策事项出现违规决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 (四)风险防范失职失责,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等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出现重大决策风险、经营风险的; (五)其他应当评定为一般或者较差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国资委、自治区属一级企业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所监管或所属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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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