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2-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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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治区国资委产权收益管理处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加强参股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政策解读 |
近日,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专项小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加强参股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区参股央企股权管理中存在着宁夏方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得不到很好落实、资产收益权得不到保障、股权代表管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等一些问题,亟需制定参股企业股权管理的制度办法,推动相关工作系统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深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自治区国资委结合区属参股企业实际,制订出台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包括总则、出资人职责、参股股东职责、股权代表职责、责任追究、附则六个部分二十二条内容。 一是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参股股东、参股企业和股权代表定义等内容。二是在出资人职责部分,明确出资人要监督指导参股股东加强与参股企业其他股东的沟通协调,确保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同时要指导指导参股股东向参股企业派出董事、建立健全股权分红机制,协助做好股权代表中区管干部的提名选派、履职考核及相关参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三是在参股股东职责部分,明确参股股东要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建立健全与控股股东、参股企业的沟通协商机制、注重参股投资回报、严格财务监管。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相关参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督促参股企业建立规范的股东会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股权分红机制,落实参股股东对参股企业改革发展、重大投融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知情权,以及做好股权代表的选派、履职考核和薪酬分配等管理工作。四是在股权代表职责部分,明确股权代表要依法履行岗位职责,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充分维护参股股东合法权益,依据参股股东的决定发表意见,包括实行股权代表向参股股东年度定期述职和重大事项事前请示报告制度等内容。五是在责任追究部分,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以及处理依据和方式。六是在附则部分,明确了《规定》参照执行范围、负责解释的部门以及施行时间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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