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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6/2022-00023 生成日期 2022-09-21
发文字号 宁国资发〔2022〕42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五市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精神,深化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5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0〕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1〕25号)要求,我委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2年版)》(以下称《清单》),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相应明确授权放权事项。区属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企业开展授权放权,全面激发企业活力。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自治区国资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三、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各区属企业要把加强党的建设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要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四、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自治区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权与管好相统一。

请各区属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国资委。

各地市国资委要按照国发〔2019〕9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市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制定授权放权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自治区国资委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授权放权工作有序开展、全面落实。

                                                 自治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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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2年版)

一、对各区属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 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审批集团发展战略规划,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划周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议,研究编制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 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严格按照《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宁国资发〔2017〕59号)要求审批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规定时限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其中,设立二级子分公司和着力培育新兴产业、市场优势明显、发展前景良好的三级重要子公司,须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

3. 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审批集团利润分配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4. 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审批集团亏损弥补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5. 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6. 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加强对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7. 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对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参考境内市场同类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确定薪酬总水平,可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8.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实物资产转让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9.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所属企业非限制性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和集团内部专业化重组事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10.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质押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及其在集团内部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11.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所属企业资本金变动事项。

12.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在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三方评估、责任认定后单笔20万元以下的限额资产损失核销事项,集团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资产损失核销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集团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下的、年度资产损失核销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13.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14.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工资分配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15.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年金方案,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16.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授权放权事项

17. 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审批集团拟培育发展1-2个新业务领域,报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待发展成熟后,可向自治区国资委申请将其调整为主业。

18. 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在2%-5%的比例范围内审批集团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限额,报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19. 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批集团重大担保管理、债务风险管控和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20.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决定所属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依法合规采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分红权、员工持股以及其他方式开展股权激励,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作为投资性收入,不与其薪酬总水平挂钩。

1.《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2.《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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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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