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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6/2023-00002 生成日期 2022-11-22
发文字号 宁国资发〔2022〕53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加强参股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各参股中央企业: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加强参股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11月7日已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专项小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加强参股股权管理

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深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参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参股企业股权的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参股企业,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参与中央企业股权投资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代表,是指按照重组合作协议、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由自治区党委或国资委党委向参股企业选派的股东代表、重要岗位人员,参股股东向参股企业提名推荐并任职的董事。

第二章 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监督指导参股股东加强与参股企业其他股东的沟通协调,确保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对参股企业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更好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

第六条 指导督促参股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股东权益,指导参股股东向参股企业派出董事。

第七条 督促参股企业建立健全股权分红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分红收益。

第八条  建立股权代表考核及述职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股权代表工作情况汇报。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股权代表中区管干部的提名选派、履职考核及相关参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第九条  提名推荐由非区管干部担任从事党务工作的股权代表人选,由出资人党委任命并抄送参股股东。

第三章 参股股东职责

第十条 参股股东是参股股权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与控股股东、参股企业的沟通协商机制;

(二)督促参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股东权益;

(三)督促参股企业建立规范的股东会会议制度,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股东会;

(四)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参股股东对参股企业改革发展、重大投融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知情权,重大事项及时向出资人报告;

(五)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定期对参股权益进行运营分析,密切关注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督促参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分红机制,明确参股企业年度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予以分配;

(六)严格财务监管,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月度、年度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规范投资收益的核算,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加强财务预决算审核,对于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要加强风险排查和防控;

(七)制定股权代表履职清单等有关管理办法,报出资人备案,并负责股权代表日常履职的管理工作,配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股权代表的考核工作;

(八)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出资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相关参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根据股东重组协议约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席位职数和岗位,涉及提名区管干部(按区管企业正、副职领导管理)担任股权代表的,经履行区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书面致函参股股东,同时抄送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由参股股东按照企业《章程》规定推荐到参股企业任职。其他股权代表由参股股东选派,参股企业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及时了解参股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风险防范、内部控制等情况,建立股权管理事务报告制度,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出资人报告上一年度情况。涉及参股企业股权变动和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由参股股东研究提出意见报出资人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负责将股权代表履职能力、落实参股股权分红等作为股权代表履职考核重要内容,并根据股权代表履职综合考核情况,向出资人报告年度履职结果。

第四章 股权代表职责

第十四条  股权代表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忠实维护参股股东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战略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督促参股企业履行重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投资协议及承诺,落实企业在宁项目投资和产业布局;

(二)参加参股企业有关会议,按照派出单位和参股股东的意志发表意见,正确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参股企业每季度书面向参股股东报告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发展、财务状况、重大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等情况,重大特殊事项及时报告;

(四)完成出资人和参股股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权代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向出资人及参股股东定期述职,重大决策事项事前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股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重组并购、清产核资、破产、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参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修订;

(三)可能导致各股东权责或议事规则发生变化的公司章程变更;

(四)参股企业本层级涉及的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置

换等直接或间接改变股东持股比例的产权变动事项,以及重要子公司产权变动事项;

(五)参股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融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的审议批准;

(六)参股企业因违法违规或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涉及社会公共资源转让的行为;

(八)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以及股权代表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股权代表履职过程中应充分维护参股股东合法权益,不受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参股企业对参股股东的资产收益权、经营管理权以及知情权等不予落实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股权代表未按规定履职造成参股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股权代表未有效维护股东权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造成参股股东利益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股权代表;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股权代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宁东管委会和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1.《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加强参股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政策解读

2.《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加强参股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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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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