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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6/2023-00014 生成日期 2023-02-10
发文字号 宁国资发〔2023〕9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国资委2023年第2次党委会议和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23年2月10日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为自治区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与股权投资。所称主业是指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投资应以自治区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有效性和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  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合规性审核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企业自主决策。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九条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调整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备案(每年年底前报送下年度预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及盈利能力评估;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投资项目概况。

第十二条  列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企业报送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资料完备时,国资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必要时,国资委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企业设立二级子分公司和重要三级子公司,须报国资委审批。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董事会是投资决策机构,应对投资行为进行集中管控。二级及以下独资子公司投资事项原则上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已授权独资子公司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的,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监督管控。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投资事项,相关产权代表应在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15日前,将拟投资项目逐级提交企业,企业按规定形成明确意见,并将意见授权产权代表在子公司投资决策会议上发表,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对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应启动中(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第十七条企业每月5日前将上月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国资委。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项目进度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每季度末10日内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投资完成后,应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专项报告;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十九条  企业每年应选择部分已完成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经验,为后续投资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企业应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反馈,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三条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7〕5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资委于2017年公布的《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宁国资发〔2017〕59号)同时废止。


1.《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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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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