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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3-02-13
来源 自治区国资委企业改革与规划发展处 解读单位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工作要求,针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中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外投资、新设企业随意性大、决策不规范,投资后评价机制缺失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对2017年印发的《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宁国资发〔2017〕5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总体构架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原来的4章21条变为8章26条。主要是在

总则中增加了第三条,明确了国资委对区属企业投资的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进行责任追究。将总则中第六条、第八条投资管理体系建设作为第二章单独列章,对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实行分类监管等作出规定。将投资管理细化为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四章,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施行全流程、全周期、全过程监管。其中投资事前管理对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报备、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新设二级子分公司和重要三级子公司须报国资委审批的内容;投资事中管理对企业投资决策、投资调整中(终)止退出及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等作出规定;投资事后管理对企业年度投资情况报告、投资后评价及投资专项审计等作出规定;投资风险管理对企业投资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作出规定。

新修订的投资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宁国资发〔2017〕59号)同时废止。


1.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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