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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6/2023-00008 生成日期 2022-11-02
发文字号 宁国资发〔2022〕48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开展国有资产综合监督、专项稽查及责任追究工作,自治区国资委2022年第29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22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一以贯之”,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资监管职能转变,促进区属国有企业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能,实现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参与企业股权投资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稽查是指自治区国资委以健全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机制为目标,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依法对企业开展的调查、检查和稽核等活动。

第四条 监督稽查工作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坚持依法依规、有违必究;坚持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坚持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第二章 监督稽查机构及工作内容

第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内设监督稽查部门,专司国有资产监督稽查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综合监督、专项稽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职能。

第六条 监督稽查工作围绕企业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制度,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资委重大决策、重点任务,指导企业开展内部监督管理,督办和核查审计、巡视等监督检查移交问题,建立监督追责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和共性问题专项核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等。

第七条 国资监管政策和制度贯彻执行监督。重点关注监管制度文件宣传贯彻、企业配套制度建立、监管制度文件落实、发现问题整改“四个是否到位”,进一步增强国资监管政策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强化制度执行的刚性,着力发现并纠治有章不循、有规不依等问题,增强企业严格执行监管制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第八条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为重点的内部控制工作体系。督促企业树立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工作理念,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第九条 全面风险管理监督。督促指导企业建立“以风险为导向、以制度为基础、以流程为纽带、以系统为抓手”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定期和不定期企业“体检”制度,将全面风险管理与日常经营管理有机融合,强化企业风险评估机制,提高企业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不断完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切实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的管理和指导作用。加强对企业采购、销售、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和工程项目、产权(资产)交易流转等重点业务领域的审计监督,聚焦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落实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从管企业向管资本为主转变,加强对国有资本重大运作事项的管控,建立健全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行关键环节、重大决策事项等进行动态监测和实时监管。着眼国有资本的价值贡献,关注国有资本的整体收益和控制力,关注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引导企业追求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企改革专项任务监督。按照国企改革方案要求,将前置事项清单、董事会建设、三项制度改革等机制类改革任务落地见效情况放在突出位置,纳入重点监督范围,着力推动改革任务见实效,以强有力的督查督办推动改革任务高质量完成。

第十三条 专项监督稽查。围绕国资监管年度重点任务,聚焦企业经营管理关键业务、重点领域、资本运营等,充分发挥专项稽查在国资监管工作中的专业优势,每年定期开展不同类别和形式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和堵塞企业内部管理漏洞,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完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细化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和标准,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实现职责主体上有人管,监督范围上全覆盖。及时发现并移交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强化监督追责警示震慑作用。

第十五条参股企业监督。强化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行,依托产权关系和资本纽带,对参股企业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更多依靠公司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采取行使股东权和发挥董事作用等手段履行出资人职责。及时了解掌握参股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风险防范等情况。强化对股权代表、委派董事或领导人员定期述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履职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出资人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监督。建立外部董事履行工作报告制度,听取董事会会议决议情况及外部董事议案表决意见汇报,对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调研督导以及提醒、函询等方式,严格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和监督,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巡视审计等移交问题整改监督。督促企业做好巡视审计、经营业绩考核、年度财务决算等移交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完善问题台账、细化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各项整改问题落实到位。

第十自治区和国资委重点关注事项监督。重点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自治区领导批示督办事项以及国资委党委安排的重点事项等进行监督稽查。

第三章 监督稽查方式和工作手段

第十九条 监督稽查方式主要包括:

    (一)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巡视、审计发现问题移交的核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发现问题和财务决算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检查;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督导;自治区和国资委领导安排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就相关重点事项安排专项检查,提出具体检查工作项目,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三)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开展多种领域、行业或业务专项治理行动,检查发现问题并跟踪落实后续整改情况,实现综合治理工作统筹推进。

(四)在线监测监管。通过国资国企在线监管平台,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行关键环节、重大决策事项等进行动态监测和实时监管。

(五)违规责任追究。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办法,启动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督促整改等。

第二十条工作手段主要包括:

(一)自行监督检查。日常综合监督一般由国资委监督稽查部门组织检查;涉及相关处(室)业务监督的事项,由相关处室牵头,监督稽查部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聘请中介机构。年度专项监督检查及资产损失核查等事项一般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形成审计报告后提交由监督稽查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委主要领导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三)借助企业力量。督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成效,对企业经营管理关键业务、重要领域或重点环节开展检查,开展特殊行业或业务专项治理以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调查等,可以借助企业相关专业人员。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监管层级和干部管理权限等,进行分类处理处置,并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及时报送整改结果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印发《提示函》。针对企业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一般性风险隐患,提示相关企业积极采取措施防控风险优化管理流程,完善内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印发《督办函》。针对企业存在的内部管控较大缺陷管理漏洞典型性或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督促相关企业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应对风险,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印发《整改通知》。针对巡视审计移交问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财务决算审计发现问题以及日常监督稽查和专项检查所揭示出问题等,要求相关企业落实整改任务,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确保整改工作取得成效

第二十五条 开展责任约谈。针对企业存在的重大违规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启动责任约谈工作机制,向被约谈企业印发《责任约谈通知书》,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涉及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属于企业集团公司层面的,由自治区国资委组织开展核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属于企业责任追究范围的,移交并督促集团公司组织对相关企业开展核查、进行处置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1.《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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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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