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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11-04
来源 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稽查处 解读单位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宁党发〔2017〕5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旨在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规范开展国有资产综合监督、专项稽查及责任追究工作,防范化解企业重大风险。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自治区国资委全面细化监督稽查工作流程,不断规范企业追责行为,以制度保障推动责任追究工作稳步开展,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对照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加快自我革命,持续优化国资监管体制的新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对于完善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也将成为国资委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坚定不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有力抓手。

二、主要内容

《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监督稽查工作的对象、目标以及工作原则;第二章明确了监督稽查机构及工作内容,主要围绕企业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制度,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资委重大决策、重点任务,指导企业建立监督追责工作体系、开展内部监督管理,督办和核查审计、巡视等监督检查发现移交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等;第三章明确了监督稽查方式和工作手段,监督方式主要分为日常检查、专项监督、专项治理、在线监测和责任追究等,监督手段包括自行检查、聘请中介、借助企业力量等;第四章明确了分类处置原则,将根据检查发现问题性质、严重程度等,分类向相关企业印发提示函、督办函、整改通知或进行责任约谈等。属于企业责任追究范围的,移交并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并开展责任追究,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第五章为附则规定。

1.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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