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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6/2023-00003 生成日期 2022-11-30
发文字号 宁国资发〔2022〕51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国资委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支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宁政发〔2010〕1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5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以下简称“支出项目”)是指由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以下简称“预算资金”)安排,自治区属企业(以下统称“区属企业”)负责实施的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等方面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属企业,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及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纳入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涵盖企业集团本部及权属企业。

第四条 支出项目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会同财政厅共同管理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的申报、审核、执行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预算支出的原则和范围

第六条 预算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领带动原则。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推动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发挥预算支出在推进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注重效益原则。预算支出要突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科学规范原则。预算支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

第七条 自治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项目,主要采取向区属企业注入资本金方式。

1.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支出项目,是指区属企业战略性兼并重组、产权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投向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等方面的支出。

2.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出项目,是指区属企业用于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

3.科技进步支出项目,是指区属企业用于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支出。

4.公益性设施投资支出项目,是指区属企业用于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支出,包括油气管道支出、交通运输设施支出、通信设施支出、市政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支出。

5.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支出项目,是指区属企业用于提升国家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等涉及国家战略安全方面的支出,包括能源资源安全、信息安全、粮食安全等方面。

6.对外投资合作支出项目,是指区属企业用于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方面的支出。

7.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区属企业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解决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支出项目。

(二)费用性支出项目。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区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

(三)其他支出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和外部董事薪酬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支出不得用于监管部门的行政运行支出。

第八条 自治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支出项目的申报、审核及批复

第九条 申报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发展政策;

(二)符合自治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四)项目承担企业已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自觉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无以前年度欠缴收益。

(五)以前年度获得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未发现重大问题。

(六)项目当年未获国家或其他财政资金同类方式支持。

第十条 申报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概述,包括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项目建设期限、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绩效目标等基本信息;

(二)支出计划概述,包括项目政策依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项目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年度企业发展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资金测算和资金使用方案等;费用性支出项目还应包括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三)区属企业申报资本性支出项目,且项目承担企业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的,应同时提供经各方股东同意的注资方案;

(四)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项目的预算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对于影响特别重大、投资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适当提高预算资金投入比率,但最高不超过50%。

第十二条 各区属企业每年按照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工作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计划一并上报自治区国资委和财政厅(登陆宁夏财政厅网站,通过宁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第十三条 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对区属企业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通过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的方式对各区属企业申报的资本性支出及其他支出类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收入预算统筹编制本部门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在财政厅批复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区属企业,并抄报财政厅备案。当年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完成后,如自治区本级支出项目方案进行调整,自治区国资委在财政厅批复本单位调整项目支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区属企业,并抄报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五条 自治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支出调整,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执行中,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十六条 按照国库集中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将预算资金直接拨付至区属企业,区属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项目完成后,尚未使用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区属企业应及时上交自治区财政。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属企业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指南》(宁财<绩>发〔2022〕37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绩>发〔2022〕377号)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自治区国资委会同财政厅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前、事后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已拨付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进行跟踪检查,掌握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果情况,监督预算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自治区国资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自治区国资、财政等监管部门依法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预算支出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宁党办〔2017〕52号)和《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宁国资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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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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