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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6/2021-00014 生成日期 2021-07-09
发文字号 宁国资发〔2021〕18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125号),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促进企业规范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企业良好品牌形象,现就推进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总体部署,以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以建立完善企业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法治国企、阳光国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同时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2.内容真实准确。确保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发布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积极探索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在推动本企业信息公开同时,逐步推进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4.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企业作为信息公开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22年,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依法保障。

二、主要任务

(四)全面梳理信息公开要求。企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全面梳理不同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企业所属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非上市企业,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

(五)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

1.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3.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4.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5.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6.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7.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六)严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企业在公开信息前,要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管理。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信息公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八)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开展企业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结合企业实际,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边界范围,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内容。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九)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结合企业实际,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包括本企业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企业应在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栏目,并做好与上级监管单位网站(网页)的有效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一名领导人员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各企业要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

(十一)完善工作机制。企业应依照法定程序及章程等规定,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企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新闻宣传、财务、保密、法律、信息化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二)提高队伍素质。企业要加强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不断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十三)推进载体建设。加强企业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畅通公开信息渠道,完善功能,丰富内容,强化技术保障;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网站主动公开、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和水平。

(十四)重视宣传引导。加强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自治区国资委加强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

(十五)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宁国资发〔20165号)同时废止。

各市国资委可参照本意见,指导所管辖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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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


1.《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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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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