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26/2021-00009 | 生成日期 | 2020-12-29 |
发文字号 | 宁国资发﹝2020﹞45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和督办函工作规则的通知 |
宁国资发﹝2020﹞45号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各市国资委: 为提高企业风险防范化解能力,规范开展经营投资违规问题通报工作,强化整改落实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现将《自治区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自治区国资监管督办函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切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自治区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有关企业落实监管要求,警示有效应对风险的公文。 第四条 提示函主要适用于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企业改革发展、财务管理、党的建设、安全生产及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六)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拟制提示函并以自治区国资委函件形式向有关企业印发。 第六条 企业收到提示函后,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一)对于提示的风险事项,有关企业应当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积极应对风险,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二)对于需要整改的事项,有关企业要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三)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事项,企业要明确整改期限,定期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及时报告自治区国资委。 第七条 企业在收到提示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对提示事项有异议的,书面向自治区国资委作出解释说明。 第八条 企业在提示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第九条 各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控风险,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监查、巡察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 第十条 自治区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提示事项风险防控和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并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一条 自治区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反映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 企业对提示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自治区国资委将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国资监管督办函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自治区属国有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项的督办力度,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督办函是指自治区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督促要求有关企业落实监管要求,对存在的典型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进行整改落实的公文。 第四条 督办函主要适用于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三)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安全生产及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拟制督办函并以自治区国资委函件形式向有关企业印发。 第六条 企业收到督办函后,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落实,认真分析督办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企业在收到督办函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第七条 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八条 企业应当对照督办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巡察部门应当将督办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 对于督办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企业对督办事项整改落实后,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事项,企业要明确整改期限,定期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自治区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督办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并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三条 自治区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督办反映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企业,将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部门。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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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