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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6/2021-00005 生成日期 2020-12-22
发文字号 宁国资发〔2020〕42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宁国资发〔202042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国资委2020年第20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工作,激励外部董事勤勉履职、担当作为,根据《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区属企业)的外部董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在区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的非本企业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全面评价原则;

(四)量化考核原则;

(五)评价结果与奖惩挂钩原则。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以外部董事1个年度任期为考核评价期,任期考核评价以外部董事每届任期为考核评价期。

考核评价结果由自治区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对外部董事奖惩的重要依据。

 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包括出勤评价、出资人评价和企业评价,以出资人评价为主。年度考核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出勤评价30分、出资人评价60分、企业评价10分。

  出勤评价主要是对外部董事勤勉程度等方面的评价,包括工作时间和参会次数。工作时间所占分值10分,分别按专职、兼职外部董事全年在一个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与规定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分。参会次数所占分值20分,以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次数与会议总数比例计算得分。

出资人评价和企业评价主要考评外部董事的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廉洁从业等。采取日常评价、个人述职、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查阅分析履职台账、提交的报告和会议记录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外部董事履职尽责、维护出资人权益、指导服务企业等情况。

(一)职业操守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在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出资人利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二)履职能力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开拓创新、协调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等方面的表现。

(三)工作实绩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个人表决是否符合出资人意志和企业利益、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是否为董事会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在任职的专门委员会做出积极贡献等。

(四)廉洁从业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履职时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分别为:90分≤优秀≤100分、80分≤称职<90分、70分≤基本称职<80分、不称职<70分。

第九条  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年度考核评价2次以上称职且无不称职的任期评价为称职;年度考核评价2次基本称职或1次不称职的任期评价为不称职。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为不称职。

(一)因个人原因,一年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3/4的;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决议,或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决议,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外部董事职务在所任职企业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重大失职行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外部董事的情形。

外部董事具有以上情形之一,且给所任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  参照《自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年薪、评价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分别以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评价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

(一)基本年薪为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平均值的0.8倍

(二)评价年薪为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平均值的0.8倍。与其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根据评价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分别按100%、90%、80%核定;不称职等次的不予发放。

(三)任期激励收入为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期激励收入平均值的0.8倍,与其任期评价结果相挂钩。考核评价结果称职的按100%核定,不称职的不予发放。

(四)基本年薪按月发放,每年核定一次;评价年薪参照企业负责人发放办法,以不超过基本年薪标准按月预发,考核评价结束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任期激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首年支付50%,次年支付50%。

十二  兼职外部董事年度工作报酬由基本年薪、评价薪酬两部分组成。

基本年薪为6万元,按月发放;评价薪酬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一次性发放,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薪酬为4万元,称职等次的为2万元,基本称职等次的为1万元,不称职等次的不发放。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工作报酬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受托企业代缴。

十四  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中的车贴、通迅费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副职标准执行,从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费列支;专兼职外部董事在履行职务时办公用房、差旅费等,由任职企业承担。

第十  区属企业外部董事除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的规定领取工作报酬、享受履职待遇、福利保障以外,不得在任职企业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者福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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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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