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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6/2020-00012 生成日期 2019-06-13
发文字号 宁国资办发〔2019〕18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建立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报送制度的通知

宁国资办发〔2019〕18号

各处(室):

为充分发挥委内处(室)监督和管理协同效应,强化监督成果运用,构建齐抓共管、信息共享的监督合力,形成违规必失责必问的任追究机制,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信息共享。各处(室)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问题,在督促企业整改落实的同时,应将情况转送监督稽查处,由监督稽查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核查责任追究,促进监督成果运用,增强监督合力。

(二)惩防并举。监督稽查处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共性多发性的违规经营问题,及时向有关处(室)提出完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国资监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切实筑牢国有资产监管防线

(三)失责必问。监督稽查处要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企业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开展经营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追责问,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问,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二、报送内容

()重大事项决策方面企业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活动事项,以及决策过程中有关经营管理人员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形成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相关规定,重大决策前未进行法律审核导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问题。

()投资管理方面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自治区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国有资产相关制度规定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从事境外投资项目、超过非主业投资核定比例,以及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可行性分析等违规情形,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

()财务监督管理方面企业在资金管理、风险管控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管控等方面,存在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违规开展大宗商品贸易对外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等违规情形,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问题

()产权管理方面企业在国有资产交易划转、资产评估、股权管理、发债和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国有资产,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进场交易,违规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违规情形,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问题

()企业改革方面企业在推动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组上市、解散以及规范员工持股试点等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等违规情形,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问题

)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方面企业在执行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业务招待、公车改革、中长期激励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情形,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问题

()其他方面其他违规经营投资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

工作要求

(一)规范转送程序。各业务处(室)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问题和情况,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连同企业违规情形、政策依据、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产生的不良后果等情况的相关资料及意见建议一并转交监督稽查处,监督稽查处对转来的问题予以登记建账,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分类处置,处置后的结果按程序反馈相关处室,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实施分类处置。监督稽查处对转来的问题按照《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查,确属责任追究范围的,按照问题的性质、监管层级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类处置,对涉及违纪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移交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处理;对属于企业集团公司层面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监督稽查处负责组织开展核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属于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的问题,移交并督促有关集团公司进行处置和责任追究。

(三)强化协同联办。建立委内处(室)对企业违规经营资产损失问题协同联办机制,对相关单位和委内处(室)转来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事项,经梳理后,按处室职责、权限和业务特点,由监督稽查处组织,委分管领导主持,相关处(室)参加的会议,针对具体问题,共同研究问题性质、认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研究决定。

()严肃工作纪律。相关处室要严肃工作纪律,特别是负责问题核查及责任认定的相关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问题来源、违规情形、问题核查及责任认定情况等信息确保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

                                                20196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1.《关于建立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报送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2.《关于建立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报送制度的通知》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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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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