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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6/2019-00028 生成日期 2019-05-24
发文字号 宁国资发〔2019〕28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国资发〔2019〕28号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经国资委2019年4月3日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国资委

                                   2019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家、自治区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化为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以经济效益为导向。按照质量第一、经济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法人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企业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由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条营利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功能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工资总额在与企业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挂钩的同时,可增加功能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自治区发展战略、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自治区发展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公益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成本控制、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内控机制健全的功能类企业或公益类企业,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三条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按照改革推进情况,经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企业因承担重大专项工作任务、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行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等特殊事项的,经自治区国资委合理认定后,予以支持并适度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增幅。鼓励企业对作出贡献的人才实行奖励,支持企业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或技术团队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

第四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四条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清算额为基础,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五条工资总额预算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等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一般设置为三档)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一)企业预算经济效益增长、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且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可以与经济效益增幅保持同步;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幅。

(二)企业预算经济效益下降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增或不增;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三)企业预算不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可以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工资总额应当适当少增。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七条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自治区国资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城乡居民增收目标以及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第十九条企业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低于当年集团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五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一季度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国资委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者核准。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的,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动态监控,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企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三季度前报自治区国资委重新备案或者复核,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清算工作要求,于每年一季度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清算。

第六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薪酬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倾斜,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七条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统筹用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施激励。

第二十八条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福利性水平应当适当缩减。

第三十条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七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国资委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从严调控,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对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将其工资总额管理由备案制调整为核准制;

(二)责令企业清退、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三)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分别扣减违规行为发生年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薪酬、财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四)按照违规金额比例,分别扣减违规行为发生年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薪酬、财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国资委和企业每年7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宁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其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宁国资发〔2009〕105号)同时废止。


      1.《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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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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