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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6/2019-00026 生成日期 2019-05-08
发文字号 宁国资发〔2019〕21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国资发〔2019〕21号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国资委201943日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国资委

                                        201955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


实施企业年金,是一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的制度安排。近年来,自治区国资委积极探索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具有长效激励导向的薪酬福利保障体系,对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指导企业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和生活水平,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要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企业年金管理运行体系,进一步提升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因企施策。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发展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策略以及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将企业年金纳入薪酬福利体系,整体规划设计企业年金方案,科学设置年金归属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因企施策、分步实施,以实现企业年金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长效激励约束作用。

(二)坚持保障适度持续发展。实施企业年金应当合理确定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障水平,惠及广大职工群体。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实现新老制度和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公开公平,民主管理。实施企业年金应当履行企业内部决策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职工权益。应当合理确定服务机构和年金基金投资方案,做好年金运行风险管理,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发挥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优势,保障和提升收益水平。

(四)坚持分级管理,权责清晰。健全企业年金分级管理制度,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对企业规范实施年金进行指导监督。企业集团公司依法依规负责企业年金的实施和管理运,切实承担企业年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实施条件

(一)基础管理健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有效执行,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规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备相应经济能力。实施企业年金以合并报表连续三年盈利、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完成核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为前提。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三)具有持续缴费能力。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的,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四)职工参与程度较高。实施企业年金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前应当充分征集职工意见,原则上职工参与率不低于70%

四、方案设计

(一)统筹制定年金总体方案。企业集团应当根据经营发展实际和承受能力,统筹制定企业年金总体方案。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根据总体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本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或细则,分类、分层、分步推动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

(二)依规确定年金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协调;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终止企业缴费。

(三)建立缴费动态调整机制。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企业出现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应当中止缴费;企业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

企业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以恢复缴费,并可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不得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年限不得超过3年。

(四)适度拉开缴费分配差距。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原则上根据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坚持普惠、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年金缴费根据职工贡献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最高不超过3倍。平均额的计算口径,企业集团一般按所有参加年金计划单位的总体平均水平确定,所属企业按独立法人单位确定。

(五)合理界定年金归属条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职工因主动辞职、违纪违法等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得将未归属年金权益归属于职工个人。

(六)平稳衔接各类人员待遇。企业实施企业年金,要统筹做好与其他养老福利保险制度的衔接,兼顾企业年金实施前后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已退休的人员,由企业发放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水平原则上不再提高。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费用和补贴。

()规范管理企业年金账户资金分配。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制订企业年金账户资金的分配方案。企业分配方案应当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企业年金管理决策程序。

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水平的,可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补偿缴费的测算应当客观合理,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类人员薪酬福利保障水平的总体平衡。补偿缴费可以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补偿缴费原则上不得一次性领取。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计补偿性缴费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并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专项说明,同时做好风险防控预案。

五、运营管理

(一)公开选择管理机构。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履行规范的程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

(二)严格考核服务质量。企业应当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考核评价,并通过受托人对其它管理机构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机构的业绩、管理规范性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管理机构,确保各类管理机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勤勉的义务。

(三)全面管控运营风险。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资产安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务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六、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机构。企业集团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组织指导,促进企业年金稳步健康发展。企业可以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选择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方式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并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制度和流程,切实承担好受托管理职责,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企业集团履行对所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管理职责,指导所属企业根据经营状况适时调整年金方案,确保所属企业年金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本企业年金计划规定。所属企业根据集团总体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具体年金实施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履行相应程序执行。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规范实施年金情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业违规实施企业年金的,自治区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并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备案报告制度。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制定和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和民主程序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后,按有关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应于每年430日前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上年度年金实施情况。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试行年金制度的通知》(宁国资发〔2009107号)同时废止。


1、《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图解

2、《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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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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