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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5-08
来源 合作指导处 解读单位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出台的主要背景

2009年,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我委出台了《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试行年金制度的通知》(宁国资发〔2009〕107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对试行企业年金的条件和要求、缴费标准与管理等作了规定,在完善职工薪酬福利体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竞争力、规范企业年金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12月,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2018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以下简称76号文),相关规定与36号令基本一致。为进一步完善区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工作,做好与上述两个文件精神的衔接,我委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实施条件。一是基础管理健全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有效执行,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规范。二是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区属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必要条件是以合并报表连续三年盈利、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完成核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为前提。三是具备持续缴费能力。区属国有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四是职工参与程度较高。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前应充分征集职工意见,原则上职工参与率不得低于70%。

(二)提高缴费比例上限。原《通知》规定企业缴费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1%。根据36号令及76号文,《指导意见》修改为企业缴费部分每年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三)允许有条件亏损补缴。原《通知》规定亏损期间企业暂停缴费,恢复缴费后不得为亏损期间补缴。根据36号令及76号文规定,《指导意见》修改为企业亏损时应终止年金缴费,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恢复缴费,并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年限不得超过3年。

(四)差距倍比上限提高。原《通知》规定企业年金划入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账户的人均水平原则上控制在职工人均水平的2倍以内。根据36号令及76号文规定,《指导意见》修改为企业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3倍。

(五)明确平均额计算口径。36号令未对平均额的计算口径进行明确,实际操作中,企业均按独立法人单位来计算平均额,集团本部也按本部范围来计算年金平均额。根据76号文规定,考虑到新办法倍数提高(2倍到3倍)和计提比例提高(5%到8%),且集团本部工资水平较高等因素,《指导意见》明确平均额的计算口径,企业集团一般按所有参加年金计划单位的总体平均水平确定,其他所属企业按独立法人单位确定。

(六)明确归属期限。原《通知》未规定归属期限,根据36号令及76号文的相关规定,《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提高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比例,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七)关于统筹外项目的衔接。为统筹做好与其他养老福利保险制度的衔接,兼顾企业年金实施前、后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已退休的人员,由企业发放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水平原则上不再提高。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费用和补贴。

(八)关于企业账户结余资金的处理。为确保企业账户结余资金有序平稳分配,《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制订企业年金账户资金的分配方案,严格履行企业年金管理决策程序。

另外,为避免取消统筹外费用导致临近退休职工利益受损,《指导意见》规定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水平的,可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补偿缴费的测算应当客观合理,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类人员薪酬福利保障水平的总体平衡。补偿缴费可以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补偿缴费原则上不得一次性领取。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计补偿性缴费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并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专项说明,同时做好风险防控预案。

(九)由审批改为备案。原《通知》规定企业年金方案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根据自治区国资委《职能转变方案》,《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1.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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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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