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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6/2019-00002 生成日期 2019-11-21
发文字号 宁国资发〔2019〕48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国资发〔2019〕48号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191118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更好地履行责任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是指由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自治区党委管理的上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提高运行效率,强化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依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

(五)坚持分类考核。根据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设置差异化个性化考核目标,实施“一企一策”分类考核

(六)坚持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自治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经营业绩的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突出效益效率引导企业优化资配置,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价值创造能力

突出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树立发展理念,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补齐发展短板,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科技创新,推动管理创新,积极培育新动能,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突出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引导企业在服务自治区发展战略完成功能性任务中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瘦身健体提质增效,不断提升协调发展能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加强党的建设,引导企业将党建工作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

第三章分类考核

第十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营利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实现国有资保值增值为导向,年度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运营效率和价值创造,任期主要考核资本回报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条 对承担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功能类企业,以贯彻执行自治区发展战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保障自治区发展战略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不断优化企业资本布局,提升企业保障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条 对处于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发挥企业影响力,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重点关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方面的考核。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对企业科技研发费用支出,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可视同经营业绩利润加回

第十对历史遗留问题或影响发展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关注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或影响发展问题,加强对推进、完成相关工作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

第十对结构性改革任务重的企业,重点关注瘦身健体、主业转型升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企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第十对资产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率、经营现金流、资本成本率等方面的考核。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自治区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自治区的经济地位作用相匹配、高质量发展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十根据企业不同功能和类别等情况,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基准值依据上年完成值或近三年完成值,结合行业对标等情况或任务要求综合确定

第十年度考核目标值与总体目标、企业财务预算相衔接,任期考核目标值与企业战略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指标包括效益指标、发展指标、差异化个性指标、激励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和国资监管重点工作等。

(一)效益指标重点落实企业国有资保值增值责任,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及资本回报水平等。

(二)发展指标通过企业功能分类和目标引领,考核企业发展质量、运营效率和服务自治区发展战略功能性任务、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等

(三)差异化个性指标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企业经营性质、业务特点、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不同,采取“一企一策”分类考核的方式,考核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发展突出问题和风险管控、管理短板”等。

(四)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出资人监管职责需要,将企业党建考核、科技创新等激励性指标和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以及国资监管重点工作等纳入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经济效益等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于总体目标。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第二十二条 经行业对标,目标值达到全国优秀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不进入第三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因转型升级、培育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受重大政策因素等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由自治区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目标值。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将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进入A级。

第二十五条 经济效益指标的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水平。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企业战略目标、可持续发展,对年度考核目标加以补充和强化。考核指标包括效益指标、发展指标、差异化个性指标等。

(一)效益指标主要考核企业任期经济效益、国有资保值增值水平等。

(二)发展指标主要考核企业任期发展质量、运营效率等

(二)差异化个性指标坚持问题导向,采取“一企一策”分类考核的方式,着眼于任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发展突出问题等,提高企业长期竞争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每一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自治区国资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定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连同说明材料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二)审核经营业绩考核建议目标。自治区国资委根据自治区经济增长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

(三)核定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自治区国资委就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等有关内容,在与企业沟通的基础上确定并下达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十条 考核期中,自治区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十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重大财务风险事件等重要情况,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二)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和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综合对企业党建工作的考核结果,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考核意见反馈企业,企业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反映。自治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及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同时要求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信息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企业应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第六章考核奖惩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根据考核得分确定,分为ABCD四个级别。

自治区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结构调整与提质增效取得明显成效、科技创新与转型发展取得显著成果、改革重组与资产证券化取得重大突破以及在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完成较差的企业视情况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企业连续两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向自治区党委反映考核情况,提出对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调整建议

企业出现重大风险、重大不良后果等特殊情形的,在调查核实期间,暂不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同时暂缓兑现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待风险化解或问题落实后,根据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影响程度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并视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扣减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财务风险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党建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对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率低于80%的;

(五)其他应予扣分或者降级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并根据所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七章

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情况,自治区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相关内容

四十二企业负责人当中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的业绩考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属国有企业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宁国资发〔201679)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        

                             20191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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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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