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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4-11-18
来源 党群工作处 解读单位 自治区国资委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工作,自治区国资委修订印发了《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自治区国资委出台了《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经过三年多的运行检验,该《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工作需要。近期,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外部董事管理规定》,鉴于此,自治区国资委在学习《中央企业外部董事管理规定》,借鉴陕西省、江苏省、山东省及部分地级市国资委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对《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宁国资发〔2020〕41号)进行了修订。

  二、内容组成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共8章35条,主要由总则、任职条件、选聘、履职与保障、评价与报酬、责任追究、退出、附则等部分组成,为引导督促外部董事更好履职尽责、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依循。

  三、主要变动

  新《办法》相较于原《办法》,主要对十一条内容做了修改,总条数由三十四条增加为三十五条。其中变动较大内容为:

  一是增加了外部董事来源,明确外部董事主要从区属国有企业现职领导人员、经济管理部门正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大型企业中层正职(含重要子企业正职)、企业退休人员、中介机构及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二是增加了外部董事的权利内容,明确了外部董事享有的四个方面的权利。

  三是对外部董事的义务作了较大调整,提出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发生或存在经营、投资、财务、合规等方面的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有损出资人或企业利益、危害国资安全的事项,或其他认为确需自治区国资委加强政策指导的,应当在会前及时沟通,征询意见建议。

  四是对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细分为会议履职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年度和任期工作报告。对发生重大事项,发生或存在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有损出资人或企业利益的事项,重大决策不规范的事项,日常调研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事项,外部董事在召开会议前5个工作日,需将拟发表的意见建议书面报告国资委;国资委研究后提出建议意见反馈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按照国资委的意见发表意见。


1.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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