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9-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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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明确责任追究权责边界,强化协同配合,推动责任追究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开展,自治区国资委制定印发《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以及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明确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2017年5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自治区国资委在坚持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原则下,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切实增强国资监管法规制度刚性约束,强化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定性、定损、定责等关键环节的指导把关和监督检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五个方面明确监管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一是明确职责边界。监管企业既要配合自治区国资委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也要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权属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二是加强协同配合。监管企业要建立顺畅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在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等方式协助开展责任追究相关工作,确保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客观、公正、准确。 三是规范追责流程。自治区国资委承担监督职责的处室要严格规范责任追究工作流程,做好受理、核查核实和认定处置工作。 四是建立报告制度。明确各监管企业要建立责任追究报告制度,对发生资产损失问题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五是加大整改落实。要求监管企业建立年度经营投资风险排查制度,建立健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长效工作机制。 1.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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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