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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报告。

    (二)经自治区纪委监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负责审查驻在单位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三)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

    加强对驻在单位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报告。

    (四)对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党委、纪委拟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集团公司中层以下、子(分)公司的党员、监察对象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进行审理;各级子(分)公司党委、纪委拟对管理的党员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的,经集团公司纪委初审后,进行审理。

    (五)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六)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负责受理和处置党组织和党员对本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本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七)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八)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举报电话:6180120  6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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