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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年9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自治区国资委(以下简称“本机关”)编制了《宁夏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主要包括:自治区国资委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委领导及分工情况。

2.部门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自治区国资委名义发布或者自治区国资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与国资监管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主任办公会议。主要包括: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题、会议决定事项(除涉密外)等有关情况。

4.规划计划。主要包括:自治区国资委年度计划、总结、重大决策事项、区属企业主业情况、科技创新成果和举措等信息。

5.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区属企业财务快报及分析等。

6.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区属企业改革重组、区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与薪酬等情况。

7.其他。主要包括:《条例》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站公开、微信公众号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三种公开形式。网站公开网址为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gzw.nx.gov.cn/,微信公众号:宁夏国资,二维码是:

受理点为本机关办公室。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

(二)申请接收渠道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国资委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gzw.nx.gov.cn/zwgk/gkzn/202001/t20200122_1931130.html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申请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2.现场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交书面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申请人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正当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4.本机关不受理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5.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五)本机关在履行国资监管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国资委办公室。

地址:银川市湖滨西街65号投资大厦1807室

电话:0951-6180665,传真:0951-6180125,邮编:750001

电子信箱:nxgzwbgs@126.com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工作日)

六、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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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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