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所属政务 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国资委 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
驻委纪检监察组,各处(室): 为加强自治区国资委政务新媒体和网站管理工作,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所属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国资委网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 自治区国资委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推动自治区国资委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国资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务新媒体包括自治区国资委相关处室在微博、微信、视频直播等第三方网络平台上以单位名义认证、注册的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在自治区国资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的信息发布机制。
第二章 开设关停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必须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委机关处室,须填写《自治区国资委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网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名称应符合《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与工作职责明确关联,以实用、实际、实效为原则,名称简洁、直观、规范,头像鲜明、端庄、文明。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由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报网信部门备案。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及时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及时关停。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要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和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发布信息。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敏感信息要认真分析,稳妥处理。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要围绕国资委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稳妥发布政务公开有关信息及涉及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务信息,做准做精做细解读工作。对政策措施出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要迅速澄清、解疑释惑、正确引导、凝聚共识。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言网语。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要尊重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要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坚决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成立自治区国资委政务新媒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国资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国资委主要领导对政务新媒体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负责人和主要编辑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由办公室负责做好运维工作。运维有困难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办公室加强管理和指导,对发布内容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要编辑人员必须由国资委机关处室在编在岗的干部担任。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管理规定,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违反工作纪律进行发布。未经授权、审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要做到专机专用、专人专用,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提高账号密码强度,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切实提高政务新媒体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要把政务新媒体管理纳入国资委机关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政务新媒体要建立以下规范制度: (一)信息发布制度。坚持“三审三校”,严格内容发布审核,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转载信息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 (二)监测报告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加以记录整理,及时报告单位主要领导。 (三)值班值守制度。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要加强日常监测,随时关注账号动态,确保信息及时更新、内容准确权威,对发现的有害信息及舆情,要第一时间进行应对处置,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设备管理制度。配置专门用于政务新媒体管理、编辑的设备,使用人员在调岗或离职时要将所配设备交回单位。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危机应对制度。在涉及本行业、本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热点问题时,应积极发挥政务新媒体的作用,第一时间在新媒体平台上优先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公布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发布动态信息,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 第二十条 建立政务新媒体管理、编辑人员常态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政策把握、舆情研判、回应引导、应急处置、专业技术能力。
第六章 奖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列入机关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对弘扬正能量、创作和传播健康向上、导向正确的政务新媒体,依规定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不发布、使用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约谈相关处室负责人,并公开通报批评。对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据《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国资委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国资委网站的管理维护,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制度,推动政务公开,根据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务公开、方便企业、服务社会的要求,国资委网站是机关信息发布的媒介,政务公开的平台,政企互动的桥梁,公共服务的窗口,为自治区国资国企系统和社会各界交流互动、实现信息共享服务。 第三条 国资委网站在国资委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资委网站上直接发布、更新信息和对国资委网站进行维护、管理的各相关部门。 第五条 宁夏国资委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政府网站,中文域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域名为http://gzw.nx.gov.cn/。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各自维护”的原则,国资委网站各模块由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分工协作、共同承担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对国资委网站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资委网站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国资委网站的改版升级、栏目增减; (三)监督管理国资委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八条 委机关各处室承担相应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国资委网站建设方案、栏目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配合办公室做好国资委网站建设和升级工作; (三)承担本部门责任栏目的运行维护和信息更新发布。 第九条 机关服务中心在办公室统一管理下,做好国资委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国资委网站建设和栏目调整、改版升级的具体设计方案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国资委网站正常运行的技术保障和咨询服务; (三)安排专人对各处室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承担其他与国资委网站相关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第十条 机关服务中心设网站管理员,负责国资委网站管理和维护的具体事务;各处室设信息员,负责处室责任栏目的管理维护和协调联络,承担信息的采编、审核、更新、发布等日常工作。处室负责人是处室栏目管理维护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的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接手、谁办理,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各处室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自治区国资委公开发文、日常工作、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公共服务信息和领导讲话等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按先审批后发布的原则发布,政务信息发布实行“三审三校”制度,由各处室信息员采编,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特殊信息、重大信息由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的格式应当标准规范。大标题不要重复,正文统一为黑色,字体用四号仿宋Gb2312字体,行间距设定为28,文中小标题可视情况确定字体。信息发布栏目要对应准确。 第十五条 信息审核主要包括:信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无涉密问题,信息发布时间是否及时,信息发布格式和内容表述是否规范、准确等。 下列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带密级的文件;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违反政策规定、虚假的、有损他人利益的信息;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同级机关的往来函件;有损政府部门形象的信息;其他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部信息和事项等。 第十六条 各处室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国资委网站信息。一般情况下信息发布不应迟于工作结束后的第3天。 第十七条 各处室需要办公室统一制作发布的信息,必须将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发布内容、信息来源、发布形式和要求等书写清楚,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送办公室。 第十八条 网上互动栏目信息的接收、处理、反馈等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处室应按要求及时办结。网上发布或反馈信息的联络人、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要准确,保证公众的意见、建议、咨询事项等能够及时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提高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国资委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办公室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服务中心安全职责:做好系统日志记录工作;监控处置非法用户的恶意攻击,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定期对国资委网站数据进行备份,一旦系统发生故障,保证及时恢复;承担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载有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实行口令管理制度。办公室为信息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分配和设置后台账号和初始登陆口令,登录帐号和密码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人员,因密码保管不善出现信息安全问题,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安全处置及报告制度。国资委网站管理员负责对国资委网站各类信息进行监管,有权作出临时性处置。互动性栏目接收到的信息,须经管理员审核后方可上传。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办公室应视安全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除信息员外,处室其他人不得登陆国资委网站信息管理维护系统,对后台数据库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为做好国资委网站的运行维护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机关各处室责任栏目信息的质量、数量和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等进行统计监督,并定期通报,年底组织对国资委网站信息发布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处室和个人,经评选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发布信息及时,提供数据量大、质量优良; (二)网络与实际业务相结合,积极向社会提供网上服务,获得机关和社会较好评价; (三)对国资委网站建设与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合理,并且被采纳; (四)对国资委网站建设和维护作出其他积极贡献。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况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一)违反保密规定发布信息,出现失密、泄密; (二)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在国资委网站上对外发布信息; (三)上网内容出现虚假信息或有较多错误的信息; (四)应当发布而未发布或较长时间未发布本部门的重要信息; (五)对国资委网站工作重视不够,责任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凡被通报批评的处室和个人,本年度内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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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