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 |
宁国资办发〔2019〕25号 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发〔2017〕17号)要求,现就委机关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 各处(室)在履行工作职责、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包括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5种。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委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二)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 (三)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四)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审批。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处(室)提出,在发文呈批单勾选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对“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的须注明理由。分管领导对拟稿处(室)提出的公文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该公文公开属性。拟稿人、拟稿处(室)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在送领导审批前,应征求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意见。对联合发文,拟稿处(室)应当与联合发文的单位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处(室)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单位。 (二)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 (三)公开公文的公示。公文印发后,对标注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的公文,由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公文通过委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公文,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五、加强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监督检查 各处(室)要认真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并纳入机关效能考核内容。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对相关处(室)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印发后,请各处(室)认真组织学习,按照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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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