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推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资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维护和更新国资委网站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国资委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五条 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根据工作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国资委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国资委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程序向国资委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生成后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四)国资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国资委在履行国资监管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严格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初校初审。拟稿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校对,由处(室)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 (二)复校复审。办公室信息工作人员对处(室)提交信息进行复校,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审并签署意见。 (三)三校三审。办公室主任对复校复审后的信息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呈信息拟稿处(室)分管领导审签。 重要政府信息由办公室呈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签,特别重大信息呈委主要领导审签。 (四)经审核符合公开条件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在国资委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发布,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发布。 (五)国资委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自治区国资委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委领导及分工情况。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自治区国资委名义发布或者自治区国资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与国资监管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主任办公会议。主要包括: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题、会议决定事项(除涉密外)等有关情况。 (四)规划计划。主要包括:自治区国资委年度计划、总结、重大决策事项、区属企业主业情况、科技创新成果和举措等信息。 (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区属企业财务快报及分析等。 (六)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区属企业改革重组、区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与薪酬等情况。 (七)其他。主要包括:《条例》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在自治区国资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外,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向国资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书面申请、现场申请、网上申请等形式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委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国资委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四条 国资委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不属于国资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要件不完备的,国资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资委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八)国资委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六条 国资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抄录。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其他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国资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国资委应当每年根据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资委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资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宁国资发〔2015〕6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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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