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批复 |
宁国资函〔2017〕48号 关于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批复
《关于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请示》(宁垦集团发〔2017〕7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相关工作。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清产核资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三级全资子公司共44家企业自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对外提供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的清查。 二、你公司要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完善清产核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清产核资依法依规开展。 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和要求,开展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经济鉴证、结果申报等工作。 四、要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对清理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的规定,进行经济鉴证。 五、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委托中介机构的情况及时报我委备案,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清产核资中对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价值重估的,需报我委备案。 六、清产核资结果经我委批复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你公司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尤其是要完善生物性资产的定期清查制度和相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区国资委 2017年7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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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