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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有企业集资风险排查化解工作的函




宁国资函〔2017〕38号


关于开展国有企业集资风险排查化解工作的函



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协助开展企业集资风险排查化解工作的函》(宁处非办函〔2017〕19号)收悉。我委对区属国有企业集资情况进行了排查摸底,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4月下旬,我委向24户主要监管和统计资产企业及五市国资部门下发了《国有企业集资情况统计表》。经摸底调查,区属国有企业当中,有11户下属子公司存在向职工借款的集资行为。截止2017年4月,共计3719.05万元,其中向企业职工集资2967.05万元,向外部人员集资752万元;未兑付资金共计3636万元,其中企业职工2898.81万元,企业外部人员737.19万元;涉及企业职工287人,外部人员52人。

针对以上情况,我委对区属国有企业集资情况将作进一步核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不同方式加以解决。一是对存在集资偿还风险的企业,将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及时筹集资金,限期将集资款退还。二是对集资款暂时没有偿还风险的企业,要求企业制定退还职工集资款方案,按照方案时间逐步退还职工集资款。三是向区属国有企业下发通知,明确禁止企业向职工及外部人员违规集资,确保职工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    





自治区国资委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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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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