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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资委关于征求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审议稿)》《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审议稿)》意见的函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精神,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审议稿)》、《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审议稿)》,拟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印发。恳请国务院国资委相关部门给予指导,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李传山

 话:0951—6180012    6180023(传真)

 箱:ngzfgc@163.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   

      见(审议稿)》

      2.《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审议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

                           2019年1月29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

审议稿

 

为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以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我区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2.坚持深化改革。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规范决策机制和完善制衡机制为重点,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维护企业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提升企业的市场化、现代化经营水平

3.坚持依法治企。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进一步厘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关系,规范履职方式,完善议事规则,健全运行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坚持权责对等。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利责任对等,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深化权利运行和监督机制改革,压实责任与落实职权同步跟进,强化对国有企业各治理主体的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责,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环节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三)主要目标。

    2019年底前,全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全面完成;到2020年,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以高质量党建助推高质量发展。拓宽外部董事选用渠道,探索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制度。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造就一批政治坚定、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董事长和职业经理人,培育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勇于担当的董事、监事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全区地方国有企业实际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二、理顺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

    (一)规范股东会权责。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除职工代表以外的董事、监事,对董事会以及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等职权。

(二)明确重点履职方向。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对国有独资公司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需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

(三)加快推进职能转变。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快职能转变的要求,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缺位要加强、越位要归位、错位要规范”的原则,按照“加强一批、规范一批、取消一批、下放一批、授权一批、移交一批”的思路,厘清国资监管事项,建立完善权责清单,实行监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改进工作方式,采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加强监管,通过加强公司章程管理、审核企业战略规划、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投资负面清单、建立对董事会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审查机制等措施,提高监管的系统性、针对性、时效性,形成符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国资监管体制。

    三、规范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

   (一)明确董事会权责。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接受股东会、监事会监督,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国有独资公司要依法落实和维护董事会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落实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董事会应与党组织充分沟通,有序开展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选聘经理层试点,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

(二)优化董事会结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原则上5至9组成,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及时向董事会和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全面建立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董事由出资人机构派出;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由相关股东依据股权份额推荐派出,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国有全资公司外部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商其他股东推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国有控股公司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三)规范董事会运行。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在同一公司连任不得超过2个任期。董事会要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表决。公司董事会应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其中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清晰界定各委员会的工作目标、职责和议事规则,积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

   (四)加强董事队伍建设。落实《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拓宽外部董事选任渠道,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制度,在外部董事中逐步增加专职外部董事,积极探索从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中,选聘一批懂经营、善管理、德才兼备的现职人员转任专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要与出资人机构加强沟通,定期报告履职情况。国有独资公司要健全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召集人由外部董事定期推选产生。逐步推行外部董事薪酬纳入出资人机构预算,不断增强外部董事履职能力和独立性。

 四、落实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

    (一)明确经理层权责。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总经理依法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负责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定,选聘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人员,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协调、检查和督促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等工作。

   (二)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权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指导意见》,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有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逐步扩大职业经理人队伍。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企业经理层成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营利类国有独资公司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逐步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经理层成员一般由组织选任,有特殊需求的可以探索市场化选聘经理人。

   (三)加强企业人才培养。立足企业发展,突出需求导向,注重培养和引进经营管理人才、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创新型领军人才等,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优待制度,允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进行激励性奖励。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培养创新型企业家,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着力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更好发挥企业家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完善与企业功能分类、行业领域、发展阶段和经理层成员选任方式相适应的差异化考核评价制度。企业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获得的奖补资金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时不予剔除。将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实现考核激励有效、约束有力,不断激发经理层干事创业活力。   

    五、整合监督力量,发挥监督作用

   (一)明确监事会权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主要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建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等职权。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二)发挥监事会作用。考核、调整、任免企业负责人时,应当充分听取监事会意见,落实监事会纠正违规决策、罢免或者调整企业领导人员的建议权。建立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强化监事会监督效能。落实监事会监督检查、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等经费,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三)健全民主管理。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依法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并为其履职创造条件。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主动公开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工资分配、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等信息。 

  (四)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深化国有企业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并重,常规巡视与专项巡察结合,探索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出资人机构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稽查制度,充分运用监督稽查手段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监督机构的协作,构建监督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效联动监督格局,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监督实效。

     六、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治引领。

   (一)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企业党组织要统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全局,加强顶层设计和全程把关,与其他治理主体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在国有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以及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的领导把关作用,推动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领导人员的管理权。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全面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推进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   

   (三)理顺行权履责边界。国有企业党组织讨论或决定重大事项时,应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要厘清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与董事会“战略管理、科学决策、防控风险”的权责边界,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企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党组织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产转让、机构设置、选人用人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审核把关,形成意见后按程序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依法依规进行决策,并对执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党组织作用在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都能得到有效发挥。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企业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出资人机构要定期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对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常性了解,及时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纠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的监督,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企业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

    七、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一)增强各治理主体责任意识。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董事责任。经理层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经理层成员责任。执行董事和经理层成员未及时向董事会或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企业党组织成员履职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二)建立严肃责任追究制度。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信用记录纳入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约失信的按规定在“信用中国(宁夏)”网站公开。完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加大违纪问题查处力度,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投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员,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做好组织实施

   (一)分层有序实施。出资人机构负责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一企一策”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具体细化。国有企业要结合子、分公司实际,建立健全高效运营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权属企业管控。

   (二)依法依规运作。国有企业要按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企,修改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内部组织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遵照执行,实现各负其责、规范运作、相互衔接、有效制衡。

   三)及时总结经验。出资人机构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工作中,要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附件2 

 

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审议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监管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准确定位。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自治区国资委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

坚持依法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充实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搞活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突出权责一致,确保责任落实,将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打造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的现代企业。

  坚持提高效能。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配置和组织设置,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协同,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实现依法监管、分类监管、阳光监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强化监管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坚持以“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为目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管资本为主强化国资委监管职能,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加强规划管理引领。着眼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和战略布局,落实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总体要求,结合自治区“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规划,监督企业有效执行,充分发挥战略规划对企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改进投资监管方式,通过制定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等方式,管好投资方向,根据投资负面清单建立完善对企业和投资项目实施特别监管制度。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推动国有资本向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全域旅游、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和优势企业集中,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突出国有资本运营。落实管资本为主要求,鼓励企业追求长远收益,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作用,通过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股权运作、价值管理,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有序进退,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实现保值增值形态多元化,不断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力争到2020年,区属国有资本证券化率达到30%以上,国有资本上缴收益比例逐步提高,为全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有力的支撑作用。

   (三)强化考核激励约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深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企业改革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充分发挥经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重点突出预算管理、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创新发展等,加强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保值增值率、归属母公司利润和债务率及社会评价等指标考核,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发展实际,与企业功能分类、行业领域、发展阶段和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适应的差异化考核体系,实现考核激励有效、约束有力,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

   (四)依法依规严格追责。落实出资人机构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职责,严格执行《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2020年前构建起权责对等、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投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员,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厘清监管事项,合理确定监管重点

根据国企改革发展对国资监管的新要求,依据国资委职责定位,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缺位要加强、越位要归位、错位要规范”的原则,按照“六个一批”的思路,厘清国资监管事项,采取“决定、审批、审核、备案”四种行权履职方式,建立监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形成符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国资监管体制,不断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改革发展活力。

(一)加强一批监管事项。适应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新变化,切实加强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定、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提名考察和考核评价、规范董事会建设与董事管理评价、监督稽查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8项决定类事项监管,将该管的事项坚决管到位,管出效益、管出活力。

(二)规范一批监管事项。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内生动力,进一步规范企业公司章程审批、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改革重组、融资发债、清产核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有产(股)权转让、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人选确定等14项审批、审核、备案类事项监管。依法规范维护股东权益,依据公司章程和合作框架协议,落实参股中央企业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促进企业规范运作。

(三)取消一批监管事项。严格按照出资关系界定监管范围,减少对企业经营投资的直接管理,取消审批企业分类分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禁止委托理财以及招标活动限制性规定;减少薪酬管理事项,取消企业工效挂钩、负责人绩效年薪留存比例和特别奖励方案的审批;减少财务管理事项,取消对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重大审计事项专项报告的审核;取消企业用人用工制度监督检查和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备案等18项监管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

(四)下放一批监管事项。将延伸到子企业和地市国有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集团公司和地市国资委。将企业实物资产转让、限额以下资产损失核销、职工工资分配、对外捐赠、年金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质押以及子公司资本金变动、非限制性产权公开转让等9项审批权限下放集团公司。落实国家所有、分别代表原则,将市县国有企业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限下放市级国资委。

(五)授权一批监管事项。加强和规范企业董事会建设,国资委依法授权企业董事会行使部分权利事项,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加强报备管理和事后监督。将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弥补和年度投资计划制定权授予企业董事会,进一步落实企业董事会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对职业经理人考核及评价、确定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等6项职权。指导企业董事会进一步健全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落实相关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六)移交一批管理事项。落实政资分开要求,立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全面梳理国资委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逐步将国资委承担的企业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移交自治区相关部门行使,聚焦主责主业,专司国有资产监管。

    四、优化监管方式,努力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事前规范制度、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积极适应监管职能转变和增强企业活力、强化监督管理的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更多采用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监管方式,逐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强化依法监管严格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推进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加强国资监管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健全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完善并公布国资监管事项清单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清单,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不断激发企业改革发展活力。加强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通过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实施分类监管。按照企业主业分布、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合理确定企业类别,实行动态调整,制定差异化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战略规划制定、投资监、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对企业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

   (三)推进阳光监管。按照《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业绩考核、监管制度和监督稽查等情况信息。指导企业落实《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指导意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工资分配、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保障社会公众对国企改革发展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努力打造阳光国资国企。

(四)优化监管流程。按照管理科学、程序简化、权责统一、协同高效的原则,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简化国资监管事项工作流程,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推进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探索运用大数据+监管”新模式2020年前建成国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整合信息资源,畅通共享渠道,实现对企业规划投资、财务运行、产权管理、薪酬管理及“三重一大”决策等适时动态在线监测提高国资监管效能。

   (五)强化监督效能坚持出资人监督和管理有机统一,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稽查制度,持续加大国有资产监督稽查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围绕企业贯彻执行政策规定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对企业投融资、财务管理、产权流转等国资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进行监督稽查,对重大国有资产损失开展专项调查,加强问题整改,严格责任落实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与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机构协作,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工作格局,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实效。

    五、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坚持服务生产经营,坚持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建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主线,以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以建设高素质企业负责人队伍、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为重点,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一)健全党建工作责任体系。适应企业负责人管理体制变化,强化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能,进一步充实党建工作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自治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将党建工作与经营业绩考核有机结合,督促国有企业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担任,确保党组织作用在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都能得到有效发挥,努力构建上下贯通、全面覆盖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

(二)完善党的领导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国有企业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实现二级及以下企业党建工作进章程的全覆盖。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健全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使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发挥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在决策程序上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到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出资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执行《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人员的指导意见》,在企业开展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发挥党组织在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中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的把关作用,推动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按照市场规律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国有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容错机制,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浓厚氛围。

(四)打造廉洁国资国企。加强企业负责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廉洁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力构建监督有力、运转顺畅、有效制衡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法规规定,加大对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的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持续正风肃纪、防范风险,努力打造法治国资国企、廉洁国资国企。

六、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落实落地

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专项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推动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国资委职能转变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自治区国资委要积极适应职能转变要求,结合国资监管事项清单和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清单,及时清理完善涉及国资监管的政策法规文件,优化调整具体监管职能,指导监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做好承接下放、授权事项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切实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各市可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方案。

 

附件:1.国资监管事项(共22项)

          2.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34项)

 

 

 

附件1

国资监管事项(共22项)

(一)决定事项(8项)

序号

事项内容

1

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2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

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定

4

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

5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含外部董事)

6

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提名考察和考核评价

7

建设规范董事会及董事评价

8

监督稽查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二)审批事项(9项)

序号

事项内容

1

企业公司章程审批

2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3

企业组建、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重组、发债、资本金变动及子公司改制

4

企业清产核资及限额以上资产损失核销

5

企业薪酬实施方案及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6

功能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7

企业国有产(股)权无偿划转,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

8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9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三)审核事项(4项)

序号

事项内容

1

企业三年滚动规划编制

2

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

3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及收益收缴

4

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确定

(四)备案事项(1项)

序号

事项内容

1

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含核准)

 

 


 

附件2

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34项)

(一)取消事项(18项)

序号

事项内容

1

对外投资分类分级审核

2

对外担保审批

3

禁止委托理财

4

企业子公司20%以上国有股权转让审批

5

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审批

6

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核

7

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留存比例确定

8

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

9

企业用人用工制度监督检查

10

企业审计评估费用限额规定

11

国有企业招标限制性规定

12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备案

13

企业子公司设立审批

14

企业资产过户审核

15

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核

16

企业内审工作统计报告审核

17

企业重大审计事项专项报告审核

18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评选奖励

(二)下放事项(10项)

序号

事项内容

1

企业实物资产转让

2

企业子公司非限制性产权公开转让

3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质押

4

企业子公司资本金变动

5

企业限额以下资产损失核销

6

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7

企业工资分配

8

企业年金方案

9

企业对外捐赠

10

市县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三)授权事项(6项)

序号

事项内容

1

企业利润分配

2

企业亏损弥补

3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制定

4

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

5

企业职业经理人考核及评价

6

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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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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