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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按照2017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的工作要求,我处草拟了《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宁国资发〔2016〕79号)进行了修订,请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于5月18日前反馈我处。

联系人:寇淑女    联系电话:6180275



自治区国资委绩效考核分配处

2018年5月4日











关于《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

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修订情况的汇报


委领导:

按照国资委2017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的工作要求,我处在深入研究并征求监事会和各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宁国资发〔2016〕79号)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拟了《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考核办法》修订背景

国资委成立以来,始终把业绩考核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业绩考核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做强做优做大企业中的引领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不断探索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2016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重新修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7年以来,一些省市国资委也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后的考核办法陆续开展了重新制定考核办法的工作。为贯彻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加强对企业分类监管、分类考核,在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的基础上,我们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需要和新要求,对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宁国资发〔2016〕79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考核办法》总体框架

新修订的《考核办法》力求简明扼要,对业绩考核的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框架性的政策规定。

《考核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对考核依据、考核对象、考核原则、考核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二章“考核导向”章节为新增章节,明确考核重点体现在加强党的领导、突出发展质量、注重运营效率、发挥功能作用、坚持创新发展和健全问责机制等六个方面。第三章“分类考核”章节,紧密贴合《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监管实施办法》(宁党办〔2016〕98号)相关要求,结合企业不同功能定位,提出更加明确的考核要求。第四章“目标管理”章节,着眼于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对考核目标的系统性、发展性、内生动力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五章“考核实施”章节,对考核内容、程序、工作机制进行明确。第六章“奖惩”章节,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绩效年薪按月预发放和任期激励,重点补充了突出贡献奖励、科技创新等相关内容。第七章附则,对考核期内企业发生重大变动、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和薪酬、市国资委和企业对权属企业开展业绩考核等内容作出规定。

三、修改完善主要内容

(一)突出考核导向,充分发挥考核目标的引领作用。

2016年10月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使国有企业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成为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因此,我们在《考核办法》中将企业党的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给予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占25%的的赋分。

(二)基于企业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考核,提高业绩考核的针对性。

《考核办法》以《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监管实施办法》为依据,对不同功能企业,提出不同考核要求。对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营利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对主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的功能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自治区发展战略、保障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考核办法》降低了对营利类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的分值,适当调低了功能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性考核指标的分值,同时提高了对分类指标的考核要求,加大了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率等“短板”指标的考核,增加了考核分值。

(三)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突出考核的有效性。

《考核办法》增加了监事会和相关处室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的考核,重点是针对监事会和相关处室不同业务需要和差异化工作要求,给予了15%的的赋分。通过考核,着力引导企业资本投向更加合理,资本结构更加优化,资本效率进一步提高,促进国资委和监事会各项监管工作的进一步落实。新增了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容,对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对企业科研开发和品牌建设支出,在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时给予综合考虑。

(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考核办法》借鉴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省区国资委2017年以来最新考核办法,将企业考核等级由原来的A、B、C、D、E五个级别调整为分为A、B、C、D四个级别。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原则,明确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在原任期激励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突出贡献奖励”。明确营利类企业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负值的,考核级别直接定为D级,不予发放绩效年薪;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为正值的企业,可以参照不超过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标准实施按月预发放绩效年薪,考核结束后进行清算兑现,多退少补。规定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

《考核办法》新增加了考核结果等级受限条件:规定目标值明显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不论完成情况如何,考核级别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营利类企业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考核完成值低于2000万元、功能类企业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考核完成值低于1000万元或承担自治区重点战略任务以及重大专项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公益类企业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考核完成值低于500万元,或承担服务社会、保障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完成差距较大的,考核级别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营利类企业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的,考核级别直接定为D级。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的,考核级别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企业由盈利转为亏损、且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或连续两年处于亏损状态、较上年增亏且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考核级别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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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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