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 三次会议第163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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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 按照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收到163号建议协办任务后,我委及时牵头组织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宁国运”)与宁夏富海物流公司就人大代表提出的“合作运营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事宜进行调研论证。现提出以下协办意见: 按照宁国运现代物流战略体系建设规划,其所属宁夏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物流集团”)为加快石嘴山物流体系搭建,对宁夏富海物流公司所属的石嘴山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了保税物流中心基本情况、相关政策、实际运营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同时对国内主要保税物流中心进行了调研。宁夏物流集团结合调研情况,综合分析研判企业自身能力、市场风险、政策支持等因素,认为投资建设黄公铁路一并运营石嘴山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位优势尚不明显,市场容量特别是增量市场尚不明朗,发展前景还不容乐观,不符合宁夏物流集团目前发展需求,暂不具备与宁夏富海物流公司合作运营石嘴山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条件。
自治区国资委 2025年5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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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