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第431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
〔B〕 〔公开〕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按照做好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和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根据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431号提案《关于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处置“僵尸企业”的建议》提出的意见,自治区国资委就区属监管企业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市场化、法制化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建议函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6年以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我委结合区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开展了区属国有企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按照“自治区降成本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降联办”)职责分工,负责摸排和处置自治区属监管企业的“僵尸企业”工作。先后在2016年初、2018年末进行了两次排查梳理工作,共排查上报“僵尸企业”28户,已处置12户。其中,2016年2月,摸排梳理的14户,截止2018年末,已通过清算注销、盘活资产等方式处置了12户,完成85.7%,两户正在处置中。2018年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分工方案》文件精神,我委对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进行了第二次摸底调查,共排查出14户“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二、主要做法 (一)积极履职,组织开展摸底调查。 2016年初,我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会议要求,结合区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工作,参考国务院国资委对“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对监管的34户区属国有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下发了《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开展“僵尸企业”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界定“僵尸企业”的标准和范围,要求企业按照相应的指标对照判断,确定上报。我委根据企业上报的名单分别进行指标审核,确认后将名单上报“降本办”。截止2016年2月底,纳入国资委监管的34家区属企业(2016年国资改革前),统计上报“僵尸企业”共14户,全部为二三级企业,涉及资产总额6.6亿元,职工85人,一般性经营债务6.87亿元,贷款金额0.04亿元,拖欠税款0.12亿元。参股央企、市县国有企业的“僵尸企业”,按职责分别由国务院国资委和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 (二)确定处置“僵尸企业”的目标和工作重点。2017年初,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工作方案》。一是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各区属企业积极开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力争在2018年底全面完成“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各区属企业作为处置“僵尸企业”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组织精干力量,按照“稳、准、实”的要求,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积极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三是定期跟踪工作进展。要求各区属企业每季度末将本企业提质增效和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情况报送国资委,年末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四是加强工作督导。国资委对各企业提质增效和“僵尸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把相关工作成效作为经营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工作不重视、目标不明确、措施不得力的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三)处置“僵尸企业”的方式和处置情况。一是改革重组处置部分“僵尸企业”。2016年7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自治区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实施方案》,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重组改革,要求各投资、运营集团公司要明确主业板块,通过内部整合重组、清算注销等方式,消化处置其所属的二三级“僵尸企业”。截至2018末,宁夏农投所属正鑫牧业公司、宁夏建投所属名嘉房地产公司2户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盘活了资产,发挥了效益,使“僵尸企业”起死回生。二是提质增效处置部分“僵尸企业”。2017年3月,我委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要求区属国有企业要继续深化以“借东风、鼓干劲、扭亏损、稳增长”为主题的提质增效活动,把处置“僵尸企业”工作一并纳入年度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等企业提质增效工作目标,进一步促进企业处置工作的积极性。宁夏旅投等区属监管企业积极行动,精心组织,通过提质增效活动,对其所属12户因停业时间已久、无主营业务的“僵尸企业”进行了合理处置。截止2018年12月,宁夏旅投等企业通过清算注销等方式,处置完毕紫阳公司、瑞德色素公司等10户“僵尸企业”,剩余宁夏昊凯生物等2户“僵尸企业”正在处置中。三是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相关政策的落实。在企业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得到了“降联办”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在安置政策、土地政策、财税政策、破产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交流,积极利用财政部支持中央企业去产能有关政策处置“僵尸企业”,确保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继续加强“僵尸企业”排查处置工作。2018年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区“降联办”要求,对23户区属国有企业进行第二次摸底调查,共排查出18户“僵尸企业”,均为监管企业的二三级子公司。其中,监管区属企业14户、监管参股央企3户、统计资产企业1户。监管参股央企及统计资产企业“僵尸企业”仅纳入统计工作,不作为我委考核处置范围。截止2018年12月末,我委监管企业统计上报“僵尸企业”涉及资产7.28亿元、贷款余额5.72亿元、职工人数135人,相关处置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缺乏相关政策依据。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我区一直未出台关于“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建议。区属监管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都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相关标准。同时,部分企业由于对现行财税、土地、人员安置等政策掌握不足,处置工作进度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二)资产负债处置难。一是有的企业处置的资产属于淘汰的落后产能(设备),市场需求有限,处置资产代价高,损失大。二是处置中涉及的有效资产主要是划拨的工业土地资产,需要先进行土地变性,手续繁杂,办理时间长,土地出让金数额大,且交易评估增值会产生大量税费,“僵尸企业”无力承担。三是有的“僵尸企业”处置涉及的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与银行谈判债务展期、停息、减息、转股或作为不良金融货款处置难度大,耗时长,一时难以形成共识。 (三)处置程序繁琐冗长、出清难。一是清理退出“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涉及债权债务清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备案、银行账户和工商登记注销等多个环节,并且每个环节都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容易错过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期。二是有的企业因诸多历史原因,致使清查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如因土地、房产手续不全,难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个别早期注册成立的企业,由于档案资料丢失等原因,造成基础资料不全,无法完成工商注销;因税务部门清算时间长,资质转移困难;因涉诉企业进入司法程序时,资产处置进程企业无法掌控;因工商执照被吊销后、税务列入非正常户、证照资料异常等原因造成无法销户。我委监管的区属企业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普遍存在土地权属不清、债务总额较大等问题,有的企业法律诉讼问题较多,有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应当进行破产清算或重组,但由于种种原因和困难又无法破产清算、重组,导致“僵尸企业”处置效率低下,手段不多,缺乏市场化、法制化处置措施。 四、工作建议 一是建议自治区政府及时出台“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促进我区积极有效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二是建议国家出台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减免处置“僵尸企业”以前年度相关税费,落实好现有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支持政策,简化工商注销程序,切实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三是建议中央财政对地方“僵尸企业”处置给予政策性优惠以及政策性补贴,加快“僵尸企业”处置力度,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四是建议加大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完善相关金融信贷政策,落实“僵尸企业”债务重组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自治区“降联办”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开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督促各监管企业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主体作用,加强市场化、法制化处置措施,按照“五个一批”的处置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处置工作。我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专项检查和督导,采取工作进度通报、提示警告、考核等监督措施,力争在2020年完成区属企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 2019年5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