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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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现就伍权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对石嘴山市央企不动产的盘活再利用给予政策支持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清理和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3〕208号)要求,我委先后研究下发了《关于开展整顿低效无效企业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清理低效无效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国资发〔2013〕20号)《关于企业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的通知》(宁国资发〔2015〕1号),要求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按程序对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等进行清查清理。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42号)“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投资、资产收购、项目合作或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高新科技资源、知名品牌等参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建议贵市引导市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沟通对接,积极开展重组合作等。 三、关于伍权等代表提出盘活神华宁煤集团等央企闲置厂房、生产设施设备及土地的建议,建议由贵市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由自治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及企业与国务院国资委沟通协商。
自治区国资委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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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