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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利用党政机关及国企单位闲置结余办公面积124号提案答复意见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现将我委对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第124号《关于有效利用党政机关及国企单位闲置结余办公面积的提案》中的意见函告你局,具体如下:

经了解,2013年前后,我委监管资产的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各自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进行了规范。由于区属国有企业规范节余的办公用房属于企业经营性资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规范节余的办公用房属于行政性资产,使用单位不能自主处置),不能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综合利用,应由所属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自主处置,为此各企业已及时采取出租或改造为职工书屋、党群活动室等方式,对各自规范后节余的办公用房进行了处置,所以目前区属国有企业没有闲置节余办公用房。




自治区国资委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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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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