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2号)精神, 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自治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厅级)。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授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自治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配合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考核相关工作,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发布日期: 2022年2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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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