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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16〕98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增强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升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有关规定,对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大型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简称监事会)由自治区政府派出,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出资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政府对监事会实施日常管理。

二、加强监事会监督力量。自治区政府设立6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由1名主席和3名专职监事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正厅级或副厅级监事会主席,由自治区党委提名、自治区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从具有财税、法律、金融、会计、审计等专业资格或从业背景的处级干部中任命。每个监事会负责监督2-3家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国资委研究提出,报自治区政府决定。

三、明确监督工作重点。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专司监督职责,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要突出监督主业,紧紧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以及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要决策、产业政策、重大专项任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四、改进监督报告制度。监事会每年对企业集中检查1—2次,并不定期开展当期和事中检查,采取“一事一报告”形式,对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有关违法违纪违规线索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经自治区国资委逐户研究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抄送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

五、丰富监督检查手段。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监事会可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建议自治区党委巡视部门对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或建议自治区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对企业进行审计。发挥职工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国有资产流失举报线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双进入”监督系统,完善监事会与企业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联网检查,提升监督检查效果。

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监事会要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对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监事,由自治区国资委报自治区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并在干部交流、提拔时优先使用和重用;监事与拟任职企业董事、高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按照回避制度有关规定,不得在该企业担任监事职务;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全力支持配合。企业必须积极支持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条件,按规定提前通知监事会列席涉及“三重一大”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及时向监事会通报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监事会提供企业有关文件资料,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并及时书面反馈监事会。对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八、强化监督成果运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在考核、调整以及任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时,应当充分听取监事会意见,并合理采纳监事会对被监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奖惩、任免建议,以落实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和调整建议权。自治区国资委要将监事会监督检查揭示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并赋予一定分值,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直接挂钩。

九、形成监督保障合力。自治区财政将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教育培训费用、监事工作补贴、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由自治区国资委统一管理和列支。自治区审计、税务、工商、监察、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依法为监事会提供被监督检查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各地级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也可单独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具体意见。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界定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的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自治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及其权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分类监管是指根据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根据主营业务范围,将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型。

本办法所称分层监管是指按照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要求,构建“两级授权,三层架构”的新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即自治区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国资委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公司及其他直接监管企业对授权范围内的权属企业履行股东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监管的原则:

(一)谁出资谁分类原则。分类由企业自行申报,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制定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企业负责权属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由自治区国资委审核。

(二)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原则。企业分类原则上保持一个任期不变,任期结束后可根据全区国有资本布局和企业发展战略变化,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任务和发挥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基础上,适时对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三)激发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原则。分类分层监管要坚持激发活力和加强监管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

(四)统筹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原则。企业分类分层监管与构建新型国资监管三层架构同步实施,与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公司同步推进,与企业改革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五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分为营利类、功能类、公益类三种类型。

营利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以激发企业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功能类企业是指经营专营业务或承担特定任务的企业,主要以完成自治区战略任务、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或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专项业务,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公益类企业是指处于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以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战略意图为宗旨,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以社会效益为导向。

第六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分类方法:

(一)明确业务类别。按照企业战略定位和主业分布情况,根据企业主要业务板块所提供产品与服务对应的需求群体,以及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功能等,综合确定业务类别。

(二)划分企业类别。功能统一、主营业务单一的企业,按业务类别直接确定企业类别。对兼有营利类、功能类、公益类业务的跨类经营企业,选取企业相关业务板块近三年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三项指标平均值,计算各指标占对应指标总额比例,分别按0.5、0.3、0.2的权重确定企业各分类板块综合占比,以占比高的类别确定企业分类。


第三章 分类施策


第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对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施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考核定责。

第八条  在分类推进改革过程中,针对不同类型企业“一企一策”,研究提出改革措施。

(一)对营利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或退出,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二)对功能类企业,以控股为主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改革重组,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

(三)对公益类企业,原则上保持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第九条  在分类促进发展过程中,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市场竞争选择等因素,适时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引导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服务领域集中、向优势企业集中、向优势主业集中。

(一)对营利类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加大重组整合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科技和管理创新步伐,推动转型升级,支持和鼓励发展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优化国有资本投向,推动国有产权流动,及时处置低效、无效及不良资产,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对功能类企业,合理确定主业范围,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加大国有资本投入,在保障自治区发展战略、经济运行和完成特殊任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对公益类企业,根据承担的任务和社会发展要求,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严格限定主业范围,重点在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第十条  在分类实施监管过程中,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监督体制机制,逐步实现差异化管理。

(一)对营利类企业,重点对其盈利能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推进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二)对功能类企业,重点对其完成自治区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情况进行监管,把好国有资本布局关,引导企业突出主业,更好地服务自治区发展战略。

(三)对公益类企业,重点对其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情况进行监管,严格投资方向,控制成本费用,履行社会责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在分类定责考核过程中,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行业特点,制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建立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和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一)对营利类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水平。

(二)对功能类企业,重点考核功能性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中兼顾社会效益。

(三)对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行业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


第四章 分层监管


第十二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实行“两级授权、三层架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自治区国资委根据自治区政府授权,以管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一)加强对出资企业整体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国有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董事会规范建设和运作进行监督指导;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制度和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工作,对自治区政府派出监事会进行日常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三)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原则,完善规范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依法享有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公司及其他直接监管企业的考核权、分配权、收益权、监管权。

(四)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批准出资企业公司章程。

(五)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部分股东(出资人)职权,依法将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企业根据自治区国资委授权,对其权属企业按照出资额履行股东权利和职责,专司国有资本投资融资、资本整合、产业培育、转型升级、股权运作和价值管理。

(一)承担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民生工程、主要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任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以股权管理为纽带,推动权属企业重组改革、优化配置、转型升级;有效实施资本运作、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和融资工作。

(二)建立健全权属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运行机制,落实外部董事占多数制度,按股比向参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加强权属企业监事会建设,建立监事会主席由集团公司提名、委派制度,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办法。

(三)依据授权对权属企业持有的地方国有股权履行股东权利和职责;参照自治区国资委规定,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并依法享有对权属企业的考核权、分配权、收益权、监督权。

(四)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批准权属企业公司章程。

(五)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应有企业自主决策的事

项归位于权属企业,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十五条  各权属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专司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增强企业活力,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一)依据出资人制定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

(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作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和经理层经营管理作用。

(三)加强基础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四)通过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五)深入开展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履行对相关企业业务指导职责。在项目规划、项目建设、业务规范、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企业指导和支持,确保企业在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领域更好履行承接主体和投融资平台的职责,发挥好国有企业应有的功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公司及其他直接监管企业对权属企业的分类分层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分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确定。各地级市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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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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