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5-00772 | 生成日期 | 2025-09-29 |
| 发文字号 | 宁国资发〔2025〕41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有效性 | 有效 |
|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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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国资委2025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和第23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25年9月29日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资本“三个集中”,推动监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以及《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自治区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主责,是指监管企业的战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本办法所称核心主业是指有一定资产规模和持续盈利能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较强,能够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是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本办法所称培育业务,是指与企业所处行业有相关性,适应转型升级、培育新增长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需要,有一定发展基础,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核心主业标准的业务。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指主业、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经核定的主责主业是监管企业编制发展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考核评价、改革重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责任追究。 (二)厘清主责功能和主业标准,组织核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对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管及动态调整。 (三)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子企业主业目录及相应的管控机制,围绕主责主业优化资源配置。 (四)根据依法监管、分类监管要求,对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测调整与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 (五)推动国有资本、资源向主业企业、发展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集中,鼓励引导企业间进行专业化整合,对创新性强的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更加灵活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发展优势产业、进军新兴领域提供更大自主空间。 (六)与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提出主责建议,制定主业范围和目录,或提出调整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国资委核定。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下属各级子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核定管理,确保产业板块清晰。 (三)有序推动下属企业实施专业化重组整合与协同发展,通过严禁增量、专业化整合和逐步退出等方式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清理退出不符合战略导向且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业务,推动国有资本向主业领域、优势企业集中,避免业务重合和无序竞争,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四)建立主责主业与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联动机制,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基金),严控非主业投资,提升主业集中度和发展质量。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核定标准
第六条 监管企业确定主责主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战略发展导向。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应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地方发展、服务国计民生,在构建新发展格局、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重点产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中,切实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致力于壮大实体经济,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集中,向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从严控制将房地产、金融或类金融等高风险行业作为主业,坚守主责、做强主业。 (三)符合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监管企业应以主责为依据,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较好的人才、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能有效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长期作为企业支柱产业的业务作为主业。 (四)如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业数量超过3个,未定为主业的一般应纳入培育业务。 第七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的标准。 (一)主责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国资委及行业发展要求核定,是监管企业布局主业的基本遵循。 (二)主业名称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战略新兴产业分类(2018)》及相关行业分类标准确认,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 (三)主业可分为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两类,按照企业类型、规模及功能划分。其中,资产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企业,核心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任务,或产业带动力强、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增加1个),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下的企业,核心主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任务,或产业带动力强、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增加1个),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资委有明确功能定位要求,但暂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也可作为主业管理。鼓励监管企业聚焦优势业务和擅长领域,实施专业化发展。 (四)申请核定为核心主业的业务,营业收入利润率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申请核定2个及以上主业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三项指标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至少一项指标原则上近3年平均不低于50%,单个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原则上近三年平均不低于10%。 (五)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无特定主业,但应当在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明确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六)无形资产投资和金融投资等业务作为企业经营的工具和手段,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决策开展。 (七)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列为培育主业,培育主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布局其他监管企业的核心主业。对经营管理混乱、风险管控不到位的企业原则上不开展培育主业。 (八)企业不得盲目选择无技术能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作为培育主业;不得将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商业性房地产业务作为培育主业;不得开展与主业产品、原材料无关的大宗贸易业务;不得在集团业务范围外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 (九)培育业务设立不超过5年的培育期,培育期内视同主业管理,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予以统筹考虑。
第三章 主业的申报核定和材料要件
第八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的核定程序。 国资委负责企业集团主业核定;企业集团负责权属企业主业核定,并抄送国资委备案。集团主业申报按照以下程序: (一)预申报。监管企业依据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主责主业建议,报国资委预审。 (二)预审核。国资委组织委内有关处室开展研究论证,形成预审意见反馈监管企业。 (三)正式申报。监管企业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主业范围,并在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将主业申请请示、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书面报送国资委。 (四)审议确认。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认公布并印发企业执行。 第九条 监管企业主业申报需报送的材料要件。 (一)关于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提出主责建议、制订主业目录并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责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优劣势分析,各产业五年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主业应该明确培育期,并明确培育期末应达到的资产、营收、利润等发展目标。 (二)经营业务基本情况(各业务板块基础数据表,包括监管企业核心业务、培育业务、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数量,各项主业对应情况及占比等)。 (三)监管企业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文件。 (四)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监管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企业应当对权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确定权属企业主业并报国资委备案。每户二级权属企业原则上聚焦集团公司的1—2个主业方向,每户三级权属企业原则上聚焦集团公司的1个主业方向。主业范围原则上以小类为准,精准细化主业内容,避免权属企业之间出现同质化无序竞争。 区属企业主责主业应载入公司章程,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主责主业动态调整。 (一)监管企业主责体现企业战略定位、核心功能和长期发展方向,经核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国资委可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监管企业对主责进行调整。 (二)对监管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实施联动管理,监管企业主业核定后,原则上在五年规划期内不作调整。因主责调整变动或涉及并购重组、重大资产(股权)划转、重要资源整合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企业应在3个月内,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对确需调整主业的,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的6个月内,由监管企业研究后向国资委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履行调整核定程序。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布局安排和监管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可要求监管企业调整主业。 (三)培育主业应明确培育目标,经培育达到核心主业要求的,按程序核定为核心主业;经培育未达到培育目标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新组建的监管企业,应在组建方案中明确主责主业、战略目标及发展举措,作为国资委开展主责主业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主责主业管理,强化主业经营投资日常管控,结合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发展规划评估,深入研究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发展情况,及时优化完善,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监管企业应通过子企业主业目录、评价与考核机制推动、要素资源支持、投资负面清单、资金信用输出管理等措施,加强对子企业主业发展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资委将依据主业范围,对不同类型的监管企业,合理设置主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将主责主业发展情况纳入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对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取得突出成效或未达预期的,视情况在考核中予以激励或扣分。 第十四条 国资委发挥纪检监察、改革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管、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全链条监管合力,全过程监督管理。在5年规划期内,监管企业应及时对主业及培育主业的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论证,涉及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要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充分披露,并于每年4月末向国资委报送主业发展专项报告。5年规划期末,监管企业对主业发展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国资委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主业调整安排,推动监管企业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聚焦主责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在主业管理中存在漏报、瞒报、谎报主业管理情况,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等情形,国资委将通过下达监管提示函、通报约谈甚至实施特别监管等方式责令企业整改;对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7〕52号)等规定,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执行主业申报程序,或对国资委反馈的责成企业重新研究的初审意见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以及权属企业主业核定结果,发提示函直至通报;在主业申报中把关不严,提交失实的申报材料,尤其是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企业集团分管负责同志;未经批准新增主业、培育主业之外业务的,在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该项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指标值从考核中扣除。 (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主业、培育业务控制数量,增量国有资本无序进入非主业领域,造成非主业数量过多、非主业资产规模过大,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约谈企业集团主要负责同志。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对国资委核定的主业、培育业务执行不力,偏离主业开展经营投资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区属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主责主业申报、调整的内部决策和管理程序,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防范偏离主业经营投资风险。对于所属企业违反主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涉及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主责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五市和宁东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文件中关于主业管理表述、规定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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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