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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6/2020-00016 生成日期 2020-02-18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支持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措施的通知

宁国资发〔202012

各区属国有企业,五市国资委:

《关于支持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措施》已经自治区国资委2020年第4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20214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开展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支持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制定如下措施。

一、将疫情对区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影响作为非经营性因素,在年度经营目标确定和年终经营业绩考核时根据疫情对企业当期损益影响程度分类给予适度考虑。

二、区属国有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考虑。

三、区属国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临时性生产、施工、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等人员的工作补助,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对工资总额影响较大的,经审核后可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核增。

四、区属国有企业对承租其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1月份租金减50%2-3月份租金全免,减免的租金经审核后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

五、区属国有企业所属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中小微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简化担保流程,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的担保费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

六、区属国有企业员工因疫情防控工作加班加点和参加社区志愿者工作的,应按规定予以调休、补休、轮休,其休息时间不作为年休假计算。

七、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区属国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完成清偿且不再新增拖欠账款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

八、区属国有企业在疫情防控中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

各市国资委可结合本地企业实际参照执行。


1.《关于支持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措施》政策解读

2.《关于支持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措施》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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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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