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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5-03-25
来源 企业改革与规划发展处 解读单位 自治区国资委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2月11日,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监督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投资监督办法》修订背景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印发以来,对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企业主体责任发挥不充分、对投资项目监管的精细程度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自治区国资委对《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征求区属国有企业、相关处室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印发了该《投资监督办法》

二、《投资监督办法》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投资监督办法》分为总则、投资监管体系、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八章61条(原《投资监督办法》为八章26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第1-7条)。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定义和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类别(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投资等其他投资)和重大投资项目,细化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职责和区属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职责。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部分(第8-12条)。明确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新增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对提供审计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和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并要求企业提出投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及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部分(第13-33条)。第13-17条细化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备案和调整程序,明确列入特别监管类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完成后方可实施,企业投资计划的调整实行分类管理;第18-26条主要包括企业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的有关要求,需由集团董事会研究决策的项目情形、不得向下放权或授权的投资决策情形,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列入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需履行的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及需报送的材料内容等;第27-30条新增企业金融投资方面的内容,明确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设立基金或向基金出资视情况视同主业管理,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或向基金出资需符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第31-33条新增监管企业在区内投资建设的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规划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由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并报送相应资料等其他规定。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部分(第34-38条)。明确了自治区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履行的职责,明确企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项目需重新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形、上报每月投资完成情况和季度投资分析报告的时限。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部分(第39-46条)。明确了监管企业报送全年投资完成情况报告的时限和内容,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原则、内容及后评价专项报告的报送程序及报送材料,明确了自治区国资委应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执行《投资监督办法》情况等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部分(第47-55条)。明确了自治区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在加强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方面需履行的职责,对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类、金融投资、境外投资等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逐项明确了具体的风险防控要求。

第七章责任追究部分(第56-58条)。明确了对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部分(第59-62条)。明确了购建办公用房、购置公务用车、办公用品等不适用于本《投资监督办法》的有关情形及《投资监督办法》的施行日期等。

  

1.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

2.《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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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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