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9-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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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资产 租赁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属企业实际,自治区国资委起草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部分企业出现对外租赁国有资产过程中决策不公开透明、租赁合同签订不严密、未履行询价或评估程序、租金约定不合理等租赁管理不规范的问题。2019年4月,我委对7户监管企业资产租赁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在此基础上,结合2018年度综合考核,再次现场检查掌握了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情况,同时借鉴外省有关经验,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有关事项的通知》。 起草过程中准确把握国资委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定位,紧紧围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坚持放活与管好相统一。针对企业已出租资产中大部分为零散门面房,加之整体租赁市场不景气的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租赁管理的目标是坚持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和提高租赁方及承租方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十条。 第一条明确资产租赁的定义: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企业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属于资产租赁。但不包括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企业职工内部经济责任承包、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等情形。 第二条明确企业是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租赁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并加强对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的管理。 第三条明确企业资产租赁应采取公开招租择优确定承租方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企业资产租赁年均租金底价50万元(含)以上项目,应选择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年均租金底价50万元以下项目,企业可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第四条明确可以采取协议招租的三种特殊情形:即企业与所属各级子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租赁行为、企业资产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租赁且必须与其他业主共同租赁的、企业资产作为经营业务承包或合作附加条件的租赁行为。 第五条至第十条明确企业资产租赁工作流程,规范了租赁决策程序、招租方案、租金底价、租赁期限、招租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管理等工作程序。 (联系人:黄金席,618008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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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