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0-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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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国资委加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 |
为加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状况,近日,国资委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暂行规定》指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分为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资企业通过出资入伙、受让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当办理占有登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改变;主要经营场所改变;执行事务合伙人改变;经营范围改变;认缴出资额改变;合伙人的名称、类型、类别、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改变的以及其他应当办理变动登记的情形,应当办理变动登记;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并注销或因出资企业转让财产份额、退伙或出资企业性质改变等导致有限合伙企业不再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暂行规定》强调,出资企业负责填报其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权益的相关情况,并按照出资关系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完成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多个出资企业共同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由各出资企业分别进行登记。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流程,落实登记管理责任,做好档案管理、登记数据汇总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发现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或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形严重不符的,责令改正。(产权收益管理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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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