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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属企业破产中依法妥善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自治区属企业破产中依法妥善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企改组发〔200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后者与前者相比,更加注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但施行以来,个别市、县区有关部门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对有些条款拒不执行,或随意停止与破产企业毫无关系的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或拒绝、拖延为符合退休条件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甚至对转移、接续劳动关系的职工随意刁难,造成职工多次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类似做法,必须坚决纠正。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与破产企业无关,不得因为原企业破产而中断其已经享受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二、企业宣告破产后,必须立即为符合退休条件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从破产宣告之日次月确保其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企业宣告破产后,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必须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破产财产变价后,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必须首先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有剩余,支付其它社会保险费用。

五、全区各级政府及国资、社保、工会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顾全大局,主动配合,对企业改制、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妥善处理,自觉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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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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