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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现转发今年以来自治区部分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一、灵武市某有色金属冶化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违法等案。2025226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某有色金属冶化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项违法行为:1.企业低压配电室,墙体的洞口和电缆沟均未封堵,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7条、7.1.5.1条规定;2.该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企业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该单位属于制造业中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安环经理韩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二、固原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等违法案。接到群众电话举报,430日,固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固原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不能提供新入职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2.经现场检查发现作业现场正在检修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齐某某64222119640429****)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三、宁夏某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案。202549日,宁东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高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场地出租给某公司从事砂石料加工经营,但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督促整改承租企业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工贸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四、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2513日,宁东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案例转载自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官网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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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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