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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人才办〔2017〕6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人才办,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厅,自治区党校、农科院、社科院、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经研究,决定将自治区原“基层之光”人才培养项目更名为“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工作,稳定基层人才队伍,培养一批热爱基层、扎根基层、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人才,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6〕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原“基层之光”人才培养项目)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会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卫计委、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以下简称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政策,下达培养计划,审定研修人员名单,协调落实接收单位,指导做好培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每年由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从市、县(区)及县(区)以下从事教育、科技、卫生、农林、水利、工程等专业工作的青年人才中,推荐一些有培养潜力、能够扎根基层的业务骨干,到自治区和银川市专业对口单位进行为期1年的研修(学校教师研修时间为

1学期),全区每年安排100名左右研修名额。

第四条 选派条件。选派对象为各市、县(区)需要重点培养的、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技术骨干。选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基层的精神;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科研能力,在教学医疗科研和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学术、技术骨干;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疗卫生类需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年龄4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

第五条 选派程序。人员选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组织批准的方式确定人选。初步人选由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初步人选确定后,填写《“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申请表》,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部门审核后,由各地级市组织部门统一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二)审核并落实接收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报人选资格后,将申请意向分送对口的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和银川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和银川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确定研修方向、研修岗位和导师,并反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三)审定研修人员名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研修人员名单后,制定研修总体方案,正式通知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相关单位及研修人员做好研修前准备工作。

(四)报到研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研修工作通知,规定研修时间及相关要求。各地级市委组织部召开动员会,宣传政策,明确学习研修任务和纪律要求。研修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到接收单位报到研修。

第六条 培养方式。研修采取全脱产方式进行,按照“导

师+助手+课题”的模式,即一个研修人员安排一名导师,由导师指导研修人员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等核心业务工作,在实践工作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培养经费。接收单位免收培养费。自治区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核拨(学校教师减半执行)研修补助,主要用于研修人员的食宿补助、导师工作补助、科研课题及调研经费,其中研修人员食宿补助1.3万元(原则上住宿补助1万元,用餐补助3000元,可由接收单位调剂使用),导师工作补助5000元,科研课题及调研经费2000元。银川市及市辖区的研修人员不享受住宿补助,市辖区所属乡镇的研修人员减半享受住宿补助,其他不变。研修补助由自治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拨付接收单位掌握使用。研修人员食宿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

培养经费严禁挪作他用。接收单位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研修人员不得向接收单位索要培养经费。

第八条 总结考核。研修结束前,研修人员要按照研修学习的要求,认真总结,形成个人书面总结材料,填写考核登记表,经导师和接收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5份分别报送选派单位、本地行业主管部门、选派地组织部门、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存档。

研修考核工作由市、县(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成立由组织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选派单位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到研修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比例不得超过接收研修人员数量的15%,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其晋职晋级依据。

第九条 职责分工

(一)选派单位主要职责:定期与接收单位联系沟通,

了解掌握研修人员研修情况,配合接收单位加强人员日常管理;保障研修人员原有待遇不变,各项补助、保险等如期落实;对研修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支持干事、大胆使用。

(二)本地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审核本行业推荐的人选资格,择优推荐有发展潜力、急需紧缺专业的人选;配合组织部门开展研修人员考核工作;指导选派单位加强与接收单位联系沟通,推动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在行业领域为研修人员干事创业创造条件,对管理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明显提高的人员要安排到重要岗位使用。

(三)接收单位主要职责:研究制定适合研修人员实际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培养措施,明确应达到的专业水平、科研能力以及研修成果等量化指标;负责安排研修岗位、研修导师(选派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科研实验设施、办公资源;保证研修人员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教学、科研、医疗和技术研发等核心业务工作;加强研修人员日常管理,负责研修期满考核鉴定工作;负责解决研修人员食宿,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等。

(四)自治区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开展“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工作,协调接收单位落实研修人员岗位等事项;加强研修工作督促检查;配合各级组织部门开展考核工作;及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汇报与研修人员相关的重大情况。

(五)各级组织部门主要职责: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督促检查各主管单位、接收单位、导师和研修人员的工作情况;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落实人员研修补助经费;会同自治区级主管部门颁发《“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人员证书》。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负责严格把关,牵头遴选、审核、推荐符合资格和条件的人选;牵头负责本地研修人员考核工作;督促选派单位落实研修期间各项政策保障和福利待遇。

(六)研修人员主要职责:学习掌握本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前沿技术;学习导师的治学经验、教学理念和研究方法;根据接收单位和指导老师安排参与日常工作和课题研究,也可作为学术助手直接参与导师所在教学研究团队或实验室科研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合作牵线搭桥。

第十条 享受待遇

(一)研修人员待遇。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仍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选派单位必须保障研修人员全脱产方式研修,不得安排其他工作。

选派单位可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542号)或本地本部门相关规定,给予研修人员适当生活补助,负责报销研修人员法定节假日(周末除外)期间的往返交通费用,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研修人员参加“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的学习时间可认定为继续教育专业课和公需课的学时,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在研修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其晋职晋级和实绩考核的依据。

对考核优秀的研修人员,各市、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完成研修任务返岗工作后,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制定跟踪培养计划,加大科研项目和培养选树支持。自治区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在科研课题方面给予研修人员支持。

(二)导师待遇。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的导师参加区内外休假疗养活动、国情区情研修考察活动;接收单位要为导师核算相应工作量,按规定发放工作补助,并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人才选拔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 管理要求

(一)研修期内,研修人员由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

管理,日常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由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接收单位对研修人员要与本单位人员一视同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研修人员研修期间应转党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工资关系,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研修期内,研修人员应自觉接受研修单位管理,遵守研修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研修人员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本人提出申请,报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4—7天的,经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请假7天以上的,由自治区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

对违反接收单位工作纪律或研修态度消极的研修人员,接收单位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取消其研修资格,并通报选派单位。

(三)研修期内,研修人员每季度填写《“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研修工作季度汇报表》,向选派单位、选派地组织部门和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研修情况。

(四)研修期满,需要延长研修的,经选派单位、选派地所属地级市组织部门和接收单位、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后,可纳入下一批次继续培养,最长可延期1年。

(五)研修期满后,研修人员应及时返回派出单位工作。期满后5个工作日未返回派出单位报到上班的,按照相关考勤管理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参加“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的研修人员,研修期满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离派出地工作,不重复申报参加“基层之星”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之光”培养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宁人才办〔20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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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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