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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开展“僵尸企业”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宁国资发〔2016〕7号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开展
“僵尸企业”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科学谋划2016年国企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努力化解过剩产能,有效推动企业提质增效升级,现就开展“僵尸企业”摸底调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摸底调查范围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资产的所有实体企业(不分级次)。
  二、“僵尸企业”界定
  “僵尸企业”主要是指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不能达到节能环保要求,不能实现技术升级、产品更新换代,但占有一定的资源,且长期依赖政府和出资人的支持或银行贷款而勉强生存扭亏无望的企业。
  “僵尸企业”的参考标准:1.财务指标。连续三年亏损;资产负债率三年处于85以上;经营活动产生现金净流量连续三年为负数。2.生产经营指标。产能利用率低于50;停产半年以上的迹象发生(半年以上未交流转税或申请暂停用电容量);无法偿还到期负债(主要指银行借款)且持续一年以上时间。
  各企业根据以上指标对本企业的“僵尸企业”做出判断。阶段性、政策性亏损不纳入“僵尸企业”范围。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填写调查摸底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此次摸底调查的重要性,立即着手安排部署,扎实开展摸底调查,认真填写《“僵尸企业”调查表》(见附件),切实为企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工作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科学分类,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建议。各企业要在摸底调查基础上,对所属“僵尸企业”的规模、构成、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针对不同类型,深入分析影响其生存发展是企业管理问题,还是产品竞争力问题或其它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分类处置对策措施或办法建议,以及希望自治区出台的扶持政策。
    请各企业将调查表和分析报告书面材料于2016年2月30日前报国资委。
           
  附件:僵尸企业调查表.xls


      
                                                              自治区国资委
                                                              2016年2月3日
     
  (联系人:刘欢   联系电话:618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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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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