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资发〔2015〕1号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运营效益和运行质量,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清理和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3〕208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经2015年1月5日自治区国资委2015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就企业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低效无效资产的账务处理     为充分发挥好企业的责任主体作用和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关于调整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处理好放权授权与加强监督关系的要求,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以企业为主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对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各企业不得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方式突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关于低效无效资产的处置程序     各企业应采取培育优化、引入投资者、集团内部整合、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拍卖、托管和关闭等多种方式做好低效无效资产的处置工作。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低效无效资产形成事实损失时,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中介机构和企业内部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核实和鉴定后,依据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自治区管企业账销案存资产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的通知》规定,由企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予以财务核销和账销案存管理,其中: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和单位,由总经理(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低效无效资产的报备工作     企业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清理出的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后,将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参股企业清理和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工作参照此通知执行。各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有序推进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处置,加强监察和审计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正确处理改革调整与企业稳定的关系,防止各类风险,确保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清理和处置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工作进行监督,并将各企业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和处置情况汇总后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国资委原《关于开展整顿低效无效企业 处置低效无效资产 清理低效无效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国资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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