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监管资产企业:     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监事会工作的通知》(宁国资发〔2008〕83号)规定,确保监事会依法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就企业进一步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事会依法监督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企业要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确保监事会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二、企业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积极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要向监事会开通内部和财务电算化网络,畅通企业信息渠道。董事会办公室应加强与监事会的联系沟通,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确保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三、企业要保障监事会及时全面获取信息,报送董事长、总经理的文件、资料,均应抄送监事会负责人;企业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制发的文件,都应抄送监事会;企业(包括子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报告)、财务核算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均应及时抄送监事会或提供监事会查阅。     四、凡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大额资金支出、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对外抵押担保、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以及发生的违规违纪、涉诉事项等均应及时通报监事会。     五、企业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工作会、财务工作会、财务预决算会、生产经营分析会、项目论证会、重大项目(物资设备 采购)招投标会,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职代会、班子碰头会、民主生活会、相关部门调研(审计)情况通报会等都应及时通知监事会列席,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协调支持监事会在开展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时就有关事项与中介机构联系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报告情况与企业交换意见时,应及时通知监事会参加,并向监事会提供审计报告。     七、支持企业兼职监事(含职工监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按程序选举职工代表监事,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八、企业内审、纪检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向监事会通报审计计划、审计情况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九、企业应高度重视监事会监督检查反映出的问题,并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责成内部有关部门落实整改。企业整改结果在报送国资委的同时抄送监事会,监事会要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十、企业应为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必备的办公设备,保障工作用车,按规定承担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所必须的费用。     十一、自治区国资委参股中央在宁企业应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   各企业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积极配合监事会监督工作,共同促进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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