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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2年版)

一、对各区属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审批集团发展战略规划,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划周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议,研究编制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 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严格按照《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宁国资发〔2017〕59号)要求审批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规定时限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其中,设立二级子分公司和着力培育新兴产业、市场优势明显、发展前景良好的三级重要子公司,须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

3. 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审批集团利润分配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4. 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审批集团亏损弥补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5. 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6. 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加强对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7. 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对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参考境内市场同类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确定薪酬总水平,可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8.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实物资产转让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9.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所属企业非限制性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和集团内部专业化重组事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10.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质押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及其在集团内部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11.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所属企业资本金变动事项。

12.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在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三方评估、责任认定后单笔20万元以下的限额资产损失核销事项,集团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资产损失核销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集团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下的、年度资产损失核销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13.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14.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工资分配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15.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年金方案,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16. 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授权放权事项

1. 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审批集团拟培育发展1-2个新业务领域,报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待发展成熟后,可向自治区国资委申请将其调整为主业。

2. 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在2%-5%的比例范围内审批集团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限额,报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3. 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批集团重大担保管理、债务风险管控和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4.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决定所属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依法合规采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分红权、员工持股以及其他方式开展股权激励,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作为投资性收入,不与其薪酬总水平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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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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